03.27 申请网约车过程中被撞受损 尽管“无责”但索要“停运损失”未获支持 法院:你是非法营运

2017年9月,小陈购买了一辆小轿车,打算当专职网约车司机。他将车辆挂靠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并递交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申请。运输证还未审核通过,心急的小陈便驾车上路开始载客。

2017年11月11日深夜,小陈在收工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导致小轿车严重受损,被送至修理厂进行修理,并于2018年2月2日修理完毕。之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小陈不负事故责任。2018年1月9日,在车辆维修期间,小陈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恢复营运后,经小陈同意,其所挂靠的汽车租赁公司起诉至惠山法院,要求王某与所属的物流公司、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3500元,停运期限为小陈车辆取得运输证之日起至维修完毕的25天。

被告王某和物流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汽车租赁公司主张的停运期限以及损失金额也无异议。但认为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并无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营运资格,事故当天属非法营运,因此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应得到支持。保险公司也同意王某和物流公司的意见,同时认为,即使法院对该停运损失予以支持,根据保险条款,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应由王某和物流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小轿车在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运输证之前,并无资质从事汽车客运业务。根据驾驶员小陈的陈述,事发当晚其一直在从事汽车营运业务,虽然事故发生时已在回家途中,但从整个过程看,该行为仍是从事汽车营运业务的一部分,即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从事非法营运。虽然小陈在2017年9月就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运输证,并于2018年1月9日取得了该证,原告也只主张取得运输证之后的停运损失,但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在从事非法营运,原告不应该因该车辆的违法行为再获取停运损失的赔偿,故对汽车租赁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法官称,网约车因其方便快捷的优点,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良好的发展前景、自由的工作时间,也让不少车主争相加入专职网约车司机的行列,他们之中不乏有像小陈一样的人,还没有取得网约车运输证,就迫不及待地上路运营,殊不知,该行为会带来一系列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多家保险公司也在保险合同中列明,非营运车辆在非法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具体到该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运损失”只有“依法运营”的车辆才可以获得赔偿,而从事网约车营运需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运输证。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小陈还没有取得相关证件,所驾车辆的性质仍为非营运车辆,因此不应获得停运损失的赔偿。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张建波 通讯员 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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