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南昌兩乘客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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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兩乘客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被批准逮捕!


近日,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批准逮捕熊某某、雷某某。


南昌兩乘客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被批准逮捕!

據查,2019年3月15日7時許,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乘坐221路公交車時,

因司機未理會熊某某站點外停車要求,惹怒熊某某,當車輛行駛至春暉路口與豐和大道交叉路口時,熊某某遂向前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並用手抓傷司機,司機為行車安全,採取緊急制動措施。

2019年3月18日9時許,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乘坐820路公交車時,

因故與司機發生爭吵,當公交車行駛至上洪都大橋匝道處,雷某某衝到駕駛室用手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司機為行車安全,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導致一名乘客受傷。

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雷某某搶奪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嚴重擾亂公共交通秩序,對車上乘客和其他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其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昌市東湖區檢察院遂依法作出上述批准逮捕決定。


南昌兩乘客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被批准逮捕!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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