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南昌两乘客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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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两乘客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被批准逮捕!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批准逮捕熊某某、雷某某。


南昌两乘客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被批准逮捕!

据查,2019年3月15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乘坐221路公交车时,

因司机未理会熊某某站点外停车要求,惹怒熊某某,当车辆行驶至春晖路口与丰和大道交叉路口时,熊某某遂向前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并用手抓伤司机,司机为行车安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2019年3月18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雷某某乘坐820路公交车时,

因故与司机发生争吵,当公交车行驶至上洪都大桥匝道处,雷某某冲到驾驶室用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司机为行车安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一名乘客受伤。

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雷某某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严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对车上乘客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遂依法作出上述批准逮捕决定。


南昌两乘客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被批准逮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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