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以案释法】寻衅滋事案

【以案释法】寻衅滋事案

★ 案 情 简 介 ★

被告人曲某与蒋某(已判决)等人预谋到学校附近向初中学生索要钱财。2016年3月17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曲某伙同蒋某等人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某中学西侧,将上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孙某、王某拦截,以言语相威胁,向孙某强行索要70元。嗣后,曲某等又采用相同手段,向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曹某强行索要28元。当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曲某伙同蒋某又来到普兰店区另一中学附近的文具店门前,向上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杨某强行索要5元。随后,蒋某又以言语相威胁,向上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王某某、姜某强行索要20元。当日11时40分许,蒋某向上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顾某索要钱财时遭到对方拒绝,曲某与蒋某遂朝顾某踢踹数下后离开。嗣后,曲某与蒋某又将上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麦某等八人拦截,以言语相威胁,向各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56元。当日12时许,曲某与蒋某又采用相同手段,向上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杨某强行索要9元。综上,被告人曲某伙同他人向在校学生强拿硬要钱财2次,数额共计188元。后被告人曲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以案释法】寻衅滋事案

★ 处 理 情 况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伙同他人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多名未成年人索要钱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曲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寻衅滋事案

★ 经 验 启 示 ★

本案是典型的危害校园安全案件,本案中,曲某伙同他人对比自己弱小的学生进行随意殴打和强拿硬要财物,不但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危害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防范该类案件再次发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01

积极与未成年人父母沟通,重视未成年人父母的作用,预防和及时制止不良行为的发生,防微杜渐。不良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都是由不良行为引发的,通过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沟通,使其给予足够重视,避免未成年人铸成大错。

【以案释法】寻衅滋事案

02

在对未成人依法惩处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从心理上进行疏导,帮助他们重塑信心,并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吸取教训,使其认识到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既伤害了别人,自己也将付出代价。

【以案释法】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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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法制宣传,开展法制宣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醒学生上学放学尽量结伴而行,避免人少、偏僻路段。一旦遭遇犯罪分子,如果周围有成年人应及时求救,如果没有,应尽量避免直接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保持冷静,尽可能记住对方体貌特征,在其离开后,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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