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五服是從兄弟開始的,還是堂兄弟從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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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由兄弟齊了就開始了,但兄弟們都結婚生子後才顯示出來,即分家自立後才在家譜記下來分支狀況的,因此:伯.仲.叔.季的老大.老二.老三.老四的支系才顯示出來,所以聽自爺或父講時呈:老大一支.老二一支.咱家一支.老四一支,唸叨家系家譜的。

沒結婚不分家則同父混居,無譜記述的,有婚無子僅列分家於譜上,不入支系的,此為斷續即無後不再續下去。

從而體現為堂兄弟間。

這是樹形象,祖或宗或太爺為根,爺為樹幹,父輩為枝椏,兄弟堂兄弟為枝椏上的各葉子。所以有開枝散葉的說法,指子孫繁延多的意思。

贊議一下,悟空問看後咱也在其上留上點啥。


味哎兒


談到五服就不能不說家譜,家譜是我們國家千百年留下的姓氏家族對於子孫後代繁衍傳承的一種記錄表訴的方式,五服一詞也見於家譜,首先說服,服是衣服,但五服的服指的是喪服,即人死後兄弟子侄的喪服的穿戴樣式按輩分和遠近分,各不相同,使別人一看就知道此人和亡人是什麼關係。現今是對於宗親之間遠近親疏的概訴,人們常提到五服,比如誰和誰是幾服上的兄弟。再說一下五服的劃分,首先說,親兄弟是不能算服的,因為是一母同胞。親兄弟往下的一輩,是是親叔伯兄弟,從這一輩開始算服,為一服。再往下一輩是親堂叔伯兄弟,為二服。往下依次類推。堂叔伯兄弟,為三服,叔伯兄弟,為四服,再往下就是五服。這裡要說明一點,五服的下一輩仍然按五服論,為從五服,這是因為宗族裡有喪事五服以內是要穿服孝的,而如果是五服上的人故去了那下一輩的人也要為其戴孝的。服孝也到從五服這一輩而止,再往下就沒有穿服孝的必要了,因為從上往下也就是從最開始的一個親兄弟一代算起,到從五服這一代是七代人,七代之後,五服以外,血緣關係就很遠了,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五服,


霜天大雁


五服源於喪葬事中因親情關糸遠近不同而規定的守孝著服不同,守孝時值不同,而分五服(輕重數量化為五個級別、各有其名)。

怎樣劃分,要看基準點,基準點變了,服數相應也就變了。

回答此題,我盡舉一例,你應好明白,比如,我父去世,則我的親兄弟姐妹,自然是頭服重孝古稱"斬衰",堂兄弟則著服次之為二服古稱"齊衰。還如,爺爺去世,則父親的親兄弟姐妹們自然為頭服重孝,而我和堂兄弟們(父親親兄弟的孩子們,也就是伯叔兄弟們)則為二服。

所以,服數的確定,取決於誰去世,為誰守孝,去世者確定,守孝者服數也就確定了。上述我的回答,想朋友應是能看懂的。


琵琶嘴


要說明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走出普遍人都有所誤解的誤區。

“五服"不是"五代",不是由兄弟或堂兄弟延伸算起,是由死者為延伸起點,與各種親戚的關係。

服不是代,服指孝服,五服就是規格大小長短、顏色及質地都有所區分和不同的孝服,就是我們常說的披蔴戴考。

那些人需戴考,那些人不戴孝,主要是看與死者的關係。

父母死亡,長子謫孫當然是戴重孝。但兒子死亡,父母或長輩是白頭人送黑頭人,所以不戴孝,不入服。

五服主要是區分與死者遠親近親的關係,就算現代最文明的喪禮,也有區分。如送的花圈的大小及排列順序,佩戴的白花和黑紗,也有大小和寬窄之分,這就是五服痕跡。


第三隻眼看世間百態6


“五服”是五種服裝,不是五輩人。皇上的貼身太監可以穿一服。

所謂五服,是指《儀禮·喪服》篇中所制定的五等喪服,由重至輕分別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每一等都對應有一定的居喪時間。死者的親屬根據與死者關係親疏遠近的不同,而穿用不同規格的喪服,以示對死者的哀悼。

另外,五服還代表古代的疆域制度。

大麻本是自然物,

五服本是連生苗。


佛既是心心既是佛


我們這裡親兄弟們不算從下一代堂兄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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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應該是從祖父開始,往自己這一輩開始數起。當然了,祖父是你和堂兄弟共同的祖父。從祖父算起,父親(叔父)是第二代,自己和堂兄弟是第三代;然後,自己的子女和堂兄弟的子女是第四代;第四代的子女是第五代,也就是第五服了。在往下數,按老話說,就是出了五服。出了五服的人關係相對其他人還是親切一些的,但總沒有五服以內的親一些。這種情況在農村就有別明顯,五服以內無論誰家有點啥事,立馬跑去幫忙;而五服以外的人,一般情況下,是等口信才會去的。

五服,就像一棵大樹,每個枝椏都是一個分支。氣息相通,協力發展,才是兄弟感情。


一株吊蘭


所謂五服不是從兄弟開始,也不是從堂兄弟開始,而是從自己開始,上到父親、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孫、曾孫、玄孫,同時還有上述親屬的旁親,都是有服親,叫內親。母親一系叫外親,服制只有一世,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則是無服親。具體可以參考下面這張圖,你就會明白了。



懂個球的小雷哥


琵琶嘴的回答是正確的。一個父親的(親)兄弟是一服,一個爺爺的(親叔伯)兄弟是二服,一個老爺爺的(堂叔伯)兄弟是三服,以此類推。‘服’確實為古代喪服制度,五服之內是有要求標準的。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一服(父母去世了)披不縫邊的粗麻,二服(祖父母去世了)披縫邊的粗麻,三服(以此類推)披不縫邊的細麻,四服報縫邊的細麻,五服披不縫邊粗布,五服以外不披麻(著孝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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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是由父系家族組成的中國封建社會,以父宗為重。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

在此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為有服親屬,死為服喪。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禮記·喪服小記》所謂“上殺、下殺、旁殺”即此意。[1]

詞典解釋

“五服”有4種含義:

古代王畿外圍,以五百里為一區劃,由近及遠分為甸服﹑侯服﹑綏服(一曰賓服)﹑要服﹑荒服,合稱五服。服,服事天子之意。《書·益稷》:“弼成五服,至於五千。”孔:“五服,侯﹑甸﹑綏﹑要﹑荒服也。服,五百里。四方相距為方五千裡。”又周稱侯﹑甸﹑男﹑採﹑衛為五服。見《書·康誥》。

古代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五等服式。

古代以親疏為差等的五種喪服。

謂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親﹑自身五代。[2]

五等服式

古代統治階級的五等服式。《漢書·地理志》:“堯遭洪水,懷山襄陵,

天下分絕,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貢。”何謂“五服”?《國語·周語》記載,周穆王時祭公謀父曾闡發過“五服”說:“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夷蠻要服,戎狄荒服。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先王之訓也。”具體而言,即以王畿為中心,按相等遠近作正方形或圓形邊界,依次劃分區域為“甸服”、“侯服”、“賓服”(漢書作“綏服”)、“要服”、“荒服”,是為“五服”。

《荀子·正論篇》雲:封內甸服,封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

《國語·周語》也有同樣的記載: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3]蠻夷要服,戎狄荒服。

為什麼說“五服”是理想政區制度?“

五服”說最早見《尚書·禹貢》: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採,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諸侯。五百里綏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奮武衛。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蠻,二百里流。從畿服重地到藩屬下國逐層管理,兼舉文教武衛,聲教訖於蠻荒,這體現了華夏王朝歷來的治國思想淵源。

這段話的大意是:王四周各五百里的區域,叫做甸服:其中最靠近王城的一百里地區繳納帶藁秸的穀物,其外一百里的區域繳納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區域繳納去掉藁芒的禾穗,再往外一百里的區域繳納帶殼的穀子,最遠的一百里繳納無殼的米。甸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區域叫侯服:其中最靠近甸服的一百里是封王朝卿大夫的地方,其次的百里是封男爵的領域。其餘三百里是封大國諸侯的領域。侯服以外各五百里的區域是綏服:其中靠近侯服的三百里,斟酌人民的情形來施行文教。其餘二百里則振興武力以顯示保衛力量。綏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要服:其中靠近綏服的三百里是夷人們住的地方,其餘二百里是流放罪人的地方。要服以外各五百里是荒服:其中靠近要服的三百里是蠻荒地帶,其餘二百里也是流放罪人的地方。

研究五服制度,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古人的“天下”觀念,對於研究秦以後兩千多年中原王朝與周邊族群關係具有重要的意義,從某種意義上看,秦以後的東亞政治形態具有很強的五服形態擴大的特點。[4]

喪服制度

中國封建社會是由父系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在此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為有服親屬,死為服喪。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禮記·喪服小記》所謂“上殺、下殺、旁殺”即此意。服制按服喪期限及喪服粗細的不同,分為五種,即所謂五服:

斬衰

斬衰(音摧),喪服名。衰通“縗”。五服中最重的喪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製做,斷處外露不緝邊,喪服上衣叫“衰”,因稱“斬衰”。表示毫不修飾以盡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諸侯為天子,臣為君,男子及未嫁女為父,承重孫(長房長孫)為祖父,妻妾為夫,均服斬衰。至明、清,子及未嫁女為母,承重孫為祖母,子婦為姑(婆),也改齊衰三年為斬衰。女子服斬衰,並須以生麻束起頭髮,梳成喪髻。實際服期約兩年餘,多為二十五個月除孝(“三年喪二十五月畢”)。《禮記·喪服小記》:“斬衰,括髮以麻。”《清史稿·禮志十二》:“斬衰三年,子為父、母;為繼母、慈母、養母、嫡母、生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孫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

齊衰(音資崔,zīcuī ),喪服名。齊,下衣的邊。齊通纃,衰通縗。是次於“斬衰”的喪服。用粗麻布製做,“五服”中列位二等,次於斬衰。其服以粗疏的麻布製成,衣裳分制,斷處緝邊,緣邊部分縫緝整齊,故名“齊衰”。有別於斬衰的毛邊。

具體服制及穿著時間視與死者關係親疏而定。服期分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服齊衰一年,用喪杖,稱“杖期”,不用喪杖,稱“不杖期”。周代,父在父母服齊衰杖期,父卒服齊衰三年。唐代,為母,父在父卒皆齊衰三年;子婦為姑(婆)亦齊衰三年。至清代,凡夫為妻,男子為庶母、為伯叔父母、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為父母,孫男女為祖父母,均服齊衰一年,杖與否,各有規定;重孫男女為曾祖父母,服齊衰五月;玄孫男女為高祖父母,且齊衰三月。《禮記·檀弓下》:“哀公為之齊衰。”《清史稿·禮十八》:“曰齊衰杖期,嫡旁及下際緝,麻冠、致、草屨、桐杖......曰齊衰杖期,嫡子、眾子為庶母;子之妻同;子為嫁母、出母;夫為妻;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曰齊衰不杖期,為伯、叔父、母,為親兄、弟;為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大功

大功,亦稱“大紅”。喪服名。是次於“齊衰”的喪服。用粗熟麻布製做。服期為九個月。清代,凡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史記·孝文本紀》:“已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裴駰集解:“服虔曰:‘當言大功、小功布也。’”《明史·禮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為兄弟之子婦......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清史稿·禮志十二》:“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繭布緣屨。”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小功

小功,亦稱“上紅”。喪服名。是次於“大功”的喪服。用稍粗熟麻布製成。服期五月。清代,凡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從兄弟、未嫁再從姊妹,又外親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儀禮·喪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從祖祖父,從祖父母報;人祖昆弟;從父姊妹篇,孫嫡人者;為人後者為其姊妹嫡人者。”《新唐書·禮樂志十》:“小功五月殤,正服:為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叔父之下殤,為姑、姊妹之下殤,為從兄弟姊妹長殤,為庶孫之長殤。降服:為人後者為其兄弟之長殤,出嫁姑為侄之長殤,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之長殤。義服: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夫之叔父之長殤。”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緦麻

緦麻(緦音思),喪服名,是次於“小功”的喪服。“五服”中最輕的一種。用較細熟麻布製成,做功也較“小功”為細。清代,凡男子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為外孫、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緦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親屬為袒免親,即所謂“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從項中向前交於額上,又後繞於髻。宋人車垓說此儀久廢,當時人的袒免親喪服是白闌縞巾;明、清時,素服,以尺布纏頭。同六世祖的親屬便是無服親了。故《禮記·大傳》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儀禮·喪服》章所載親屬間各種服制被後世奉為權威性的準則,歷代遵行,但也有所變通。

共分為四等:

一、父卒為母,為繼母,母為長子,服期三年。

二、父在為母,夫為妻,服期一年。又稱“杖期”。服喪時手中執杖(俗謂哭喪棒)。

三、男子為伯叔父母、為兄弟,已嫁女子為父母;孫、孫女為祖父母,服期一年,不執杖,亦稱“不杖期”。

四、為曾祖父母,服期三月。齊衰時,男子戴喪冠,女子用喪髻。另有絰帶、繩履。商周時期已有其制。

《禮·檀弓卜》:“子張死,曾子有母之喪,齊衰而往哭之,或曰:‘齊衰不以書。’曾一曰:‘我幣也與哉?”《儀禮·喪服》:“問者日: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秦漢以後歷代沿用,形制稍有損益。尊卑皆可服之。《隋書·禮儀志六》:“皇后之凶服,斬衰、齊衰,降旁芬以下粥服。”《明史·禮志十四):“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使不”庶母,皆齊衰杖期。仍命以五服喪制,並著為書,內外遵守。其制服五:曰斬衰,以至粗麻布為之,縫下邊。曰齊衰,以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民國時期仍有此制。

具體分四個等級

齊衰三年,齊衰杖期(jì),齊衰不杖期,齊衰三月。

一、齊衰三年

適用於在父已先卒的情況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後復歸之女為母,母為長子。父母雖然同為子女的生身之親,但在宗法社會中,父為一家之長,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為男女不平等,夫為妻只服齊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於父親,也只能跟著服齊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則可以加重喪服,但仍為父的餘尊所厭(yā,壓降、降低),所以服次於斬衰一等的齊衰三年。對繼母的喪服,與親生母相同,這是由於繼母與自己雖無血緣關係,但她是父親的正式配偶,地位與親生母一樣,所謂“繼母如母”,服制也就沒有區別。唐玄宗時制定《開元禮》,把對母親(包括嫡母、生母、繼母、嗣母)的服制改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齊衰三年,明代以後又加重為斬衰三年,與父喪完全一致。至於母為長子,是根據母從於父的原則,但《喪服》所定子為母只服齊衰,母對長子當然不能更重於此,所以也低於父為長子一等,定為齊衰三年。明代以後,母為長子改為齊衰不杖期。 齊衰三年的全套喪服是: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製作的,較斬衰所用略細。齊謂衣邊經縫緝而顯齊整。牡麻絰是用不結子的雄麻的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也包括首絰、腰絰兩種。喪冠所用麻布也較斬衰略細,並以麻布為纓,叫冠布纓。杖用桐木製作,叫削杖。布帶為麻布所作,用如絞帶。疏屨也是草鞋,但用細於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編成。婦女則無冠布纓,代以布總和用柞木製作的惡笄,仍梳髽,其餘同男子一樣。 齊衰三年喪期也是名為三年,實際上二十五月(一說或二十七月)而畢。

二、齊衰杖期

適用於父尚在世的情況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復歸之女為母,夫為妻。父在為母僅服杖期,是因為“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41)但為父斬衰三年、為母僅齊衰杖期,總嫌輕重不當,“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後世對這一規定有所變動。夫為妻齊衰杖期,和妻為夫斬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顯,這也反映了婦女低下的社會地位。此外,對因故被父親單方面離棄的生身之母,則不論改嫁與否,也不論父在、父不在,也是齊衰杖期之服。 齊衰杖期喪服與齊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喪期較短,僅為一年。

三、齊衰不杖期

適用於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長子以外的眾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為嫡孫、出嗣之子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為父母,隨母改嫁之子為同居繼父、婦(兒媳婦)為舅姑(公婆)、為夫之兄弟之子,妾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齊衰不杖期。舊時宗法制度認為,女子一旦出嫁,就脫離了父親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二斬者,猶曰不二天也”。(42)婦女不能有兩重服斬衰之喪的關係(“不二斬”),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區別,已嫁婦女就不再為父母服三年重喪了。所謂繼父,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繼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親再嫁的後夫。這裡講的同居繼父,指後一種關係。因為隨母改嫁,與繼父同居,受其養育之恩,所以雖無血緣關係,也為其服喪。如不隨母改嫁,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婦為舅姑的喪服,後世改為與子為父母一樣,加重為斬衰三年,這是“既嫁從夫”原則的進一步落實。 齊衰不杖期的喪期與齊衰杖期沒有區別,都是一年,喪服則有兩處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屨為麻布製作的麻屨。

四、齊衰三月

適用於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員為宗子,也是齊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為祖先的繼體,宗族的象徵,是全體家族成員宗奉的對象,宗族成員即使與宗子的血緣關係已相當疏遠,也要為之齊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齊衰三月喪期很短,僅為三月,喪服與齊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製作的麻屨為用細麻繩編成的繩屨。 對服齊衰之喪者,喪期內的飲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規範。齊衰三年也是重喪,其要求與斬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飲食方面改初喪三日不食為二日不食,以示稍輕。齊衰杖期、不杖期則是初喪三餐不食,然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杖期者終喪不食肉、不飲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後可以食肉飲酒,但不能與人會飲共食。居處方面,除齊衰三年也有倚廬之制外,其餘一律居堊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後可以復歸正寢。齊衰三月與杖期、不杖期差別不大,但喪期既短,三月之後,就一切如常了。

制度

“五服”制度是中國禮治中為死去的親屬服喪的制度。它規定,血緣關係親疏不同的親屬間,服喪的服制不同,據此把親屬分為五等,由親至疏依次是: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西晉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納入法典之中,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輕重的標準,這就是“準五服以制罪”原則,它不僅適用於親屬間相互侵犯、傷害的情形,也用於確定贍養、繼承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五服制罪”的原則實質上是“同罪異罰”的原則在家族範圍內體現,它在刑法方面的適用原則是:親屬相犯,以卑犯尊者,處罰重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重;若以尊犯卑,則處罰輕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輕。親屬相姦,處罰重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重;親屬相盜,處罰輕於常人,關係越親,處罰越輕。在民事方面,如財產轉讓時有犯,則關係越親,處罰越輕。

“五服”制罪原則的確立,使得儒家的禮儀制度與法律的適用完全結合在一起,是自漢代開“禮律融合”之先河以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發展,它不僅體現了晉律“禮律並重”的特點,也是中國封建法律倫理法特徵的集中表現。自西晉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在實踐中不斷的充實與完善

具體應用

斬衰,“衰”(讀做“催”)就是指不縫緝的意思。凡諸侯為天子、臣為君、男子及未嫁女為父母、媳對公婆、承重孫對祖父母、妻對夫,都要穿斬衰,是最重的孝服。

齊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製成的。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斷處均可以收邊;下襬貼邊都在砸邊際。孫子、孫女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齊衰”的禮制。

大功,是用熟麻布製作的,質料比“齊衰”用料稍細。為伯叔父母、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為母親、伯叔父、兄弟服喪都要穿這種'大功'喪服。

小功,是輕於'大功'的喪服,是用較細的熟麻布製作的。這種喪服是為從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未嫁從堂姐妹,和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喪而穿的。

緦麻,是用稍細的熟布做成的。現在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稱為“漂孝”。凡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這個檔次。

五服之外,古代還有一種更輕的服.喪方式,叫“袒免”。在史籍中記載:朋友之間,如果親自前去奔喪,在靈堂或殯.葬時也要披麻;如果在他鄉,那就'袒免'就可以了。袒,是袒露左肩;免,指不戴冠,用布帶縛髻。

演變

本來的五服指的是五種孝服,後來,五服也指代五輩人,比如在山東膠東半島一帶,有“五服之內為親”的說法,就是利用上面那句話,往上推五代,從高祖開始,高祖、曾祖、祖父、父、自己,凡是血緣關係在這五代之內的都是親戚,即同出一個高祖的人都是親戚,從高祖到自己是五代,就成為五服。五服之後則沒有了親緣關係,也可以通婚。一般情況下,家裡有婚喪嫁娶之事,都是五服之內的人參加。

血緣關係中五服的計算方法:由於古代一夫一妻,有時有妾,因此,同父又同母的是一服,即所謂“同胞”、“一奶同胞”;同父不同母的是二服,例如《紅樓夢》中賈寶玉與賈環。同祖父的是三服,例如《紅樓夢》中賈寶玉與賈璉,同曾祖父的是四服,例如《紅樓夢》中榮國府賈政與寧國府的賈敬;同高祖父的是五服。

現代實行一夫一妻制,除非父親離婚、喪偶後再婚再生育,一二服之間的區別通常消失,因此計算起來會令人困惑,錯以為五服就是五代,實際上五服只四代。從祖父開始向上,不再分別妻妾的子女。

另外,對於長輩及晚輩的稱呼實際上也是有相應的說法的。

由自己開始,上一輩為父親,父之父為祖,祖之父為曾祖,曾祖之父為高祖,高祖之父為天祖,天祖之父為烈祖,烈祖之父為太祖,太祖之父為遠祖,遠祖之父為鼻祖。由自己往下,為子,子之子為孫,孫之子為曾孫,曾孫之子為玄孫,玄孫之子為來孫,來孫之子為晜(kun)孫,晜孫之子為礽孫,礽孫之子為雲孫,雲孫之子為耳孫。

(《爾雅·釋親》:“生己者為父母,父之父為祖(即祖父),祖父之父為曾祖,曾祖之父為高祖,高祖之父為天祖,天祖之父為烈祖,烈祖之父為太祖,太祖之父為遠祖,遠祖之父為鼻祖。”“父之子為子,子之子為孫,孫之子為曾孫,曾孫之子為玄孫,玄孫之子為來孫,來孫之子為晜孫,晜孫之子為礽孫,礽孫之子為雲孫,雲孫之子為耳孫。”)[5]

九族服圖

九族中,縱向有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孫、曾孫、玄孫;橫向有己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圍繞著縱橫向的九族,形成了九族與五服的家族結構圖。往上數,上輩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再堂姑、祖姑、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數,下輩中有侄婦、堂侄婦、再堂侄婦、侄女、堂侄女、再堂侄女、侄孫婦、堂侄孫姑、侄孫女、堂侄孫女、曾任孫婦、曾侄孫女等。這是一幅完整的九族五服圖。

九族五服圖

在喪禮中,穿孝主要是為了表示孝意或哀悼。這本來是出自周禮,是儒家的禮制,後來,又被人們引申成為亡人“免罪”。每個家族成員根據自己與死者的血緣關係,和當時社會所公認的形式來穿孝、戴孝,稱為“遵禮成服”。

烈祖 六世 六世親屬竭矣

天祖 五世 袒免 五世袒免,殺同姓也,

高祖 一代 一服 四世 緦親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

曾祖 二代 二服 三世 小功親

祖 三代 三服 二世 大功親

父 四代 四服 一世 衰親

己 五代 五服 己

子 六代

孫 七代

曾孫 八代

玄孫 九代

來孫

出服之義

出五服的意思是:親屬關係超過五代,不再為之服喪,叫做出服,也叫出五服,在婚嫁中出五服即可通婚,現代人多認為五服是五代,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五代算一服,出五服要二十五代。

也有一說為:一爺之孫不出服,以下一輩一服,總計八代。

民間有罵人祖宗八輩的,那意思就是把整個家族都罵了。

基本歸結

禮經上所記的一套喪服制度。這套制度在當時雖然不見得全部實行,後世的喪服喪期雖然也有所改變,但是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三點:

第一,在喪期中可以看出重男輕女的情況。妻為夫居喪三年,夫為妻服喪只有期年。明代以前,如果父親還在,兒子為母親居喪也只是齊衰而不是斬衰。

第二,在喪服中又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別甚嚴。庶子為嫡母服喪三年(明代以後,庶子為自己的母親也服喪三年),但是嫡子不為庶母服喪,後來改為期年喪。長子長孫在服喪中很重要。在喪制中有所謂“承重孫”,就是由於嫡長子已死,應由嫡長子的兒子承擔喪祭(和宗廟)的重任。又有所謂“承重曾孫”,承重孫或承重曾孫在訃聞(訃告)中名字是列第一位的[6]。

第三,在喪服中明顯地表現了血統親疏的等級。因此,習慣上以五服以內為親,五服以外為疏。《爾雅·釋親》:“族父之子相謂為族晜弟,族晜弟之子相謂為親同姓”。注:“同姓之親無服屬。”這就是說,族兄或族弟的兒子相互間已經沒有喪服的關係,只有同姓的關係了。[7]

最新界說

農村所說的“五服”,指的是九族:高祖、曾祖、祖父、父親、自己、兒子、孫子、曾孫、玄孫。這九代以外的本家族的人是“出五服”的人,關係較遠。今人以為,這一說,最正確。在中國廣大農村地區普遍流行這一說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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