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汨羅法院:審結一起醉酒案 判處“一醉兩罪”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10月22日訊(通訊員 陳謙)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由醉駕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何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決定執行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16時許,被告人何某醉酒後駕駛無牌車輛在汨羅市建設東路某服裝店前將門店招牌及門柱撞壞。經鑑定,何某血液中乙醇定量含量為223.353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何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汨羅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城區中隊民警接110指揮中心指令後著警服開警車出警。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被告人何某拒不配合調查並打了民警羅某兩個耳光。經鑑定,羅某左面部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被告人何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賠償被害人羅某7000元人民幣,取得了羅某的諒解。案發後,何某賠償了某服裝店的損失,並取得了該店經理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並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分別構成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和血液酒精含量為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情節;案發後,被告人何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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