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 精神病患者犯罪,在下列時間範圍,承擔刑事責任!2019法律

精神病患者犯罪,在下列時間範圍,承擔刑事責任!2019法律

《刑法》第十八條是關於精神病人刑事責任問題的規定。在具體定罪量刑時,都要考慮此條規定。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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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如何處理

刑法對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除年齡上的限制外,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如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精神病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的幾種情況。刑法第十八條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區分為三種情況,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1、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缺乏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精神病人由於不具有辨別是非、判斷善惡以及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他對自己的行為,就談不上故意或過失,沒有主觀上的罪過。

同時,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也是為了對其進行教育改造,而這對於精神病人來說,也沒有實際意義。按照刑法規定,要確定犯罪人是不是完全的精神病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進行鑑定,即經過醫學鑑定確認其危害結果是在行為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發生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精神病人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並規定,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於經法定程序鑑定屬於完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刑法規定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治療。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因不承擔刑事責任而放任不管,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有責任加以看管或進行治療,防止其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在有的情況下,如有的精神病人有嚴重的暴力傾向,即通常所說的“武瘋子”,其家屬或監護人確實難以管束,進行治療也缺乏經濟條件,為防止發生傷害事件,可以由政府進行強制性的治療。

2、對於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在其頭腦清醒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通過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來履行賠償。已經成年的精神病人,且其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及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這類精神病人,《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以及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如果精神病人殺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向上述具有監護義務的個人或單位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或追加他們為民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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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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