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南法案例丨感情不和怪媒人,媒人竟纵火泄愤!

南法案例丨感情不和怪媒人,媒人竟纵火泄愤!

夫妻感情不和责怪媒人

媒人不开心纵火报复

三人因为各自的

奇葩“脑洞”

两败俱伤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24日,叶某(42岁,男)与侯某(36岁,女)经被告人王某(女,56岁)介绍结婚。

婚后,叶某与侯某因相处不好而责怪媒人王某,王某即产生报复的念头。2018年8月24日23时许,王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剪刀、打火机等工具到侯某的住宅门口,先用一把菜刀撬开边门,然后进入到二楼,将汽油泼在二楼的3个房间内,再将蜡烛点燃后放在三个房间的地板上,看到房间着火后立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王某因脚受伤,躲在附近的草丛中。

2018年8月25日1时12分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在草丛中发现形迹可疑的王某,将其传唤回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调查。

同日,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向被告人王某扣押作案工具橡胶手套1副、水果刀1把,剪刀1把、菜刀1把及装有液体的瓶子3个。后经检验,其中2个瓶子所装液体检出汽油成分。

2018年10月23日,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害人房屋被烧损失为28141元。

法院审理

南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王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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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周远红、谢希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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