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晋城市纪委通报2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件

12月6日,晋城市纪委通报2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件,现将近期查处的2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王生旺诬告案

2019年5月,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民警王生旺之兄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犯罪,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王生旺为扩大舆论影响,引起社会关注,干扰影响案件处理,在人民微博、人民网强国论坛、微信公众号“走进光明”等平台先后8次发布帖文,反映城区区委政府相关领导有关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核查,反映问题严重失实,属故意夸大举报事实诬告陷害他人。2019年12月2日,王生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沁水县端氏缫丝厂退休职工刘保兰诬告案

2010年2月以来,沁水县端氏缫丝厂退休职工刘保兰,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其丈夫曹XX(沁水县果树场原退休职工,已故)生前应发工资、津贴以及一次性抚恤金等未足额领取的问题,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于2010年11月对其合理诉求予以补偿,并当面向其解释反馈。之后,刘保兰为达到个人目的,主观臆造有关工作人员多封举报信,经查,均属恶意检举控告他人行为。但刘保兰采取单人或串联煽动他人方式,先后8次到北京、太原等地非访、闹访,严重扰乱了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9年4月,刘保兰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以上2起案件中被查处的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主观臆造、夸大事实恶意诬告,侵犯了他人权益,触碰了道德底线,违反党纪国法,背离了信访举报本质,严重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这2起案件的查处及通报,充分彰显了市委为担当的干部担当、为负责的干部负责的坚定决心,释放了积极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的鲜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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