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菏澤男子捕獵30只麻雀被刑拘 二十隻以上即為“情節嚴重”

12月10日,東明集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一名涉嫌非法狩獵罪的犯罪嫌疑人姜某(男,51歲,菏澤市牡丹區人)。

菏泽男子捕猎30只麻雀被刑拘 二十只以上即为“情节严重”

10日12時許,東明集派出所民警巡邏至轄區井店村附近時,發現一男子鬼鬼祟祟,行跡可疑,遂對其進行盤查,在其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後備箱內發現30只已經死亡的麻雀,隨後將其口頭傳喚至派出所。經訊問,姜某對其使用三唑侖、白酒、玉米糝捕殺麻雀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菏泽男子捕猎30只麻雀被刑拘 二十只以上即为“情节严重”

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已被東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打麻雀的入刑標準。麻雀是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保護動物,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打麻雀本質上是非法狩獵,因為麻雀一般不會被列入准予狩獵的野生動物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認定是否“情節嚴重”的標準主要是: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打麻雀就入刑了,依法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罰金。

達不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就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後,呼籲大家不要觸碰法律紅線,自覺保護野生動物,善待每一個生命,共同描繪人與動物和諧共生的美麗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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