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泗陽明年1月1日起全城禁燃!但這兩天除外

近日

泗陽縣出臺

《泗陽縣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以後放煙花可不能隨心所欲啦!

哪裡能放?

什麼時間能放?

答案在這裡!

泗陽明年1月1日起全城禁燃!但這兩天除外

泗陽縣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宿遷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者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三條、本縣城區範圍內煙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傳統習俗、倡導移風易俗、促進社會文明和諧為原則,以維護公共安全、保護生態環境為重點,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第五條、城區西安路、成子湖公路大橋、泗水大道、泗塘河、京杭大運河合圍的區域內(含以上道路、橋、河流)為禁止燃放區,除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外,其他時間全天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禁止燃放區以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展覽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場所;

(二)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駐地;

(三)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和高鐵商務區內;

(四)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附近二百米範圍內;

(五)集貿市場、商場(超市)、文體活動場所、休閒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業街(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範圍內;

(七)林地、木業企業等重點防火區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前款規定的地點,由公安機關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區域和地點為限制燃放區域,禁止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以及國家公祭日期間;

(二)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

(三)每日的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期間,但農曆除夕、正月初一除外。

第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建築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地下管網、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燃放或者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公共車輛、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許可。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聯席制度,綜合協調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物業管理等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違法運輸、燃放、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組織處置廢舊和依法沒收的煙花爆竹。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的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指導、督促市容環衛責任主體做好煙花爆竹集中燃放、市容環衛責任履行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建設、施工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管理和服務區域內煙花爆竹集中燃放管理、宣傳、禁燃限燃勸阻工作。

眾興鎮負責督促指導社區做好轄區內煙花爆竹集中燃放管理、宣傳、禁燃限燃勸阻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在出現重汙染天氣時發佈重汙染天氣預警,及時啟動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提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宣傳、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民政、教育、行政審批、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和縣人民政府要求,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文明燃放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宣傳教育,引導本單位人員遵守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四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縣應急管理部門審批。禁止在城區佈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佈設,應當結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嚴格控制。

第十五條、鼓勵餐飲、住宿等場所經營者向消費者宣傳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規定,並對在其市容環衛責任區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110”或者“12345”等途徑舉報違法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十七條、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實行信用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動中有失信行為的,納入信用管理範疇,並按照相關規定實施信用懲戒。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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