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立案偵查的,法院能夠受理嗎?
關於刑民交叉問題的處理,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有“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
(1)民間借貸事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被立案偵查的,法院能夠受理嗎?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中的“先刑後民”原則包括以下方面:
1 刑事訴訟過程中,針對與涉嫌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聯且同一事實的民間借貸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已經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2 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後,人民法院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3 是對民事訴訟過程中移送的犯罪線索,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民間借貸債務人涉嫌其他犯罪被立案偵査的,法院能夠受理嗎?
民間借貸債務人涉嫌其他犯罪,如故意殺人,與民間借貸糾紛不具有關聯性與同一性,或者具有關聯性但不具有事實同一性,如債務人用借款販賣毒品,則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立案受理後,若民間借貸案件必須以另一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則中止訴訟。
2.借款後發現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被立案的,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1)作為被害人協助偵查
借款後一旦發現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出借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舉報。已經立案偵查的,出借人應當作為被害人接受偵査機關的詢問。
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當贓款贓物尚在時應當予以追繳,當贓款贓物不存在時則責令退賠。其中涉及的被害人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具體而言,在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2)針對不能彌補的損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但是,未經追繳與責令退賠出借人對同一、關聯的借貸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3)對於非法集資犯罪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因非法集資犯罪而遭受的財物損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非法集資犯罪中的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可以通過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而得到彌補。如果追繳或退賠不能彌補的損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會被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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