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樁基檢測合同和基坑監測合同,應當由開發商還是施工單位來簽訂?

一般來說,開發商會把整體建築工程交由一家工程公司總承包施工,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除了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外,施工總包單位經常會把一些分部分項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或實際由開發商尋找第三方掛靠施工總包單位進行施工。作為開發商的施工管理人員,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會碰到許多施工分包合同,對於大部分施工分包合同比較容易掌握,但對於樁基檢測合同和基坑監測合同,實踐中很多情形下都是由開發商直接和檢測單位或監測單位直接簽訂合同。這種做法其實未必妥當。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規定,所謂工程質量檢測,包含了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築幕牆和鋼結構等專項檢測,以及水泥、鋼筋、混凝土等見證取樣檢測,樁基檢測屬於地基基礎專項檢測中的一種;根據《建築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範》的規定,所謂施工監控量測,包含了基坑監測、沉降監測和水平位移監測等內容,基坑監測顯然屬於施工監控量測的範疇。兩者雖然都是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重要內容,但處理方式卻迥然不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應由建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且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而施工監測工作則屬於施工範疇,應由施工單位負責進行,相應的監測費用已經包含在施工合同價款當中。但是對於超高建築邊坡(高度超8米)或超深基坑(深度超4米)的工程,其監測工作採取特殊處理原則,即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佈的《福建省建築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閩建建[2010]41號),由建設單位在施工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建築邊坡或深基坑工程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當監測單位同時具備建築邊坡或深基坑工程的設計和監測資質時,可由同一個單位承擔設計、監測任務,以確保動態設計。這是為確保建築工程地基基礎的質量安全而由地方性法規作出的特殊規定。當然,如果施工總承包合同有特殊約定的,譬如約定樁基檢測由施工總包單位負責並承擔費用的,或者約定基坑監測由建設單位負責並承擔費用的,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此種約定仍然有效。

基於上述,作為開發公司的施工管理人員,在簽訂這類合同中可以注意以下兩點:1、簽訂樁基檢測合同的主體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建設單位,而不是施工單位;簽訂一般基坑監測合同的主體應當是施工單位,而不是建設單位,但簽訂深基坑監測合同的主體是建設單位。2、在簽訂施工總包合同的時候可以直接明確約定樁基檢測和基坑監測(包括深基坑監測)的費用均由施工總包單位負責,這樣可以減少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理解不同而出現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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