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未上社保,已过仲裁时效怎么办?

四丙儿


缴纳社保属于社保局事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审理范围这个没问题,但是并不代表一定不能补缴社保费用。因为社保局补缴社保的前提是劳动者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只要在仲裁时要求确认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可以了,而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按照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认之诉是没有时效的。所以劳动者只要拿到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书或判决书,再去社保局要求补缴就可以了。


金东律师


我看了你发的仲裁裁决书,里面显示仲裁委不支持你要求企业给你缴纳社保,从仲裁依据的法律规定而言,仲裁委的做法没有错。因为你的主张早已经(在13年前)过了2年的仲裁时效,所以人家不支持你也是正常的。但你不要泄气,你还是有机会翻盘的,那就是去社保局投诉用人单位,要求给你补缴社保。

要知道,现在大多数地方的仲裁委在处理社保纠纷的时候一般都不怎么给力的,一个原因是有些社保纠纷根本就不归仲裁委管理,另一个劳动者投诉的时候往往过了仲裁时效,导致仲裁委无法受理和支持。所以,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去对企业社保缴纳有直接管辖权力的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维权,或许可以得到支持。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有的企业也是从来没有给员工缴纳过社保,结果员工去社保局投诉,得到支持,最终获得了企业补缴社保。去年有的地方社保局干脆直接追缴企业10年前的社保,都是可以的。所以你现在主张企业给你缴纳15年的社保费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应该尽快(最好在15天内)去社保局再次投诉维权,看社保局如何处理你的问题。

我还要给你说一个事,也许能够增强你的维权信心。就在去年,有几个网友反馈给我一个事,他们都是一群劳务派遣工,都在单位里面干了十几年了,也是从来没有买过社保。去年他们不断的维权,最终得到了社保局的支持,那个劳务公司给那些干了十几年的员工每个人补缴了8年的社保,有两个因为无法补缴社保的,直接赔钱给人家了。所以,你社保补缴的事情虽然在仲裁委那里遇到了问题,但不要灰心,继续去社保局维权,现在的很多社保局对于补缴社保的争议不再严格按照2年的仲裁时效执行了,所以你还是有机会得到支持的。但我不敢保证,因为还是要看你们当地的社保局对于补缴社保的具体措施是怎么规定的。

总之,仲裁委不支持你的社保缴纳,那么你就去社保局投诉维权。如果社保局支持你,那么你希望大大;但如果社保局也不支持你的社保缴纳,那你这15年没社保就真的亏了。不管结果如何,我建议你去社保局先咨询一下,社保局就在你去维权的那个仲裁委一个院内。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Sir聊HR


您好,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入职十五年一直未购买社保,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见,完全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加班、奖金、补贴等,当月上班天数不足21.75天的月份要剔除),经济补偿金的倍数为N(N为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不超过半年的部分按0.5年计算)。

所以,根据您的情况 ,工作15年,单位应支付您15个月的工资。而您的仲裁请求中主张的事项有明显问题,首先,要求补缴社保这个是向社保机构主张的,不是向仲裁机构,只是近年来,社保争议越来越纳入到了劳动争议的领域,因此仲裁在不乐意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裁定为超过了仲裁时效。

综上,您这个案子,本来很有把握胜诉,只是在仲裁请求没有主张好。不过,目前还有余地,可以在收到仲裁书15日内向初级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法院都能胜诉,如超过了15日但还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也可以重新以“未购买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请求经济补偿金。完了之后,再去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花散人


不知你现在年龄多大?社保费征缴没有设时间限制,人カ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ニ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接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籵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经办机构是什么?《社会保险法》規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也包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征缴职能交由税务部门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人社部令13号),也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颗颗情


总的一句话,你的心真大,我不服谁就服你[赞][赞]十多年单位没有买社保是单位不对,但是你这十多年里你在做什么?你自己不会拿身份证去当地社保局去查。我分析你以前是知道单位没有帮你买社保,因为你怕失去这份养家的工作所以不敢去投诉单位,你心里在想单位什么时候辞退我丶我在去和单位闹社保……心里打着小算盘谁知道最终还是害了自己。


用户4224413773270


楼主你好,单位连续工作15年没有交纳社保,现在仲裁说已经过了时效该怎么办?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你在工作单位继续工作,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那么随时去申请劳动仲裁都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除非是你的劳动关系已经和工作单位解除,并且解除的时间超过了两年这个时候通过仲裁的话确实是不能够进行仲裁,因为劳动仲裁的实现确实是需要在两年之内。

如果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也可以申请一个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的方式来进行,受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申请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你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方说你曾经在这个企业单位工作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劳动合同对于你来说就是相关的证据。

拥有这样的相关证据,那么你就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的手段进行举报,并且要求劳动监察大队出面来调查和解决这个问题,这样的话由企业来进行补交,这15年以来的社保是没有问题的,企业单位所承担的缴费比例和滞纳金的费用完全应该由企业单位来承担,那么你个人所承担的费用也许还要由你个人来支出。


社保小达人


仲裁判决没有问题。

实践过程中这种问题很常见,明明有权利维护自己权益,但一直不用,过期了又觉得自己吃亏了,维权难,从没想过自身有什么问题。

我经常接触一些人,耍一些小聪明,还自鸣得意,最后吃亏的就是自己。我们国家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很到位,规定很细,但就像做生意恶性竞争一样,一些没技术,没能力的人,经常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比如国家要求单位为员工必须缴纳社保,有一些人求职时候就说,我不要上社保,录用我,还签订一些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让别的人也不得不放弃,最后只有企业得利。而且国家明明规定了两年之内都可以举报,但有些人还觉得不错,交社保干嘛,等年龄大了,需要用了,又说什么单位一直不给自己交社保,自己年龄大了无保障,试用期时候不给你买社保,结束了就应该去举报他,维权,还等十五年。

国家规定了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一些人就是觉得无所谓,不签我也干,出问题了,又无法证明自己工作时间,工作关系,当时承诺的报酬多少等等,又说什么维权难,如果所有人不签订合同,都过了试用期立即举报,拿双倍工资,还会有单位敢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没办法,社会上聪明人太多,不签合同给干活,干十五年都不要求上社保,对这些人来说,你已经习惯了,还要求什么呢?到了今天这个地步,除了你自己原因,还能怪谁呢?


七叶一支花


楼主您好,单位连续15年没有缴纳社保,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劳动仲裁的时效过了怎么办?那么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两年之内,所以说,你必须要在企业单位还没有给你缴纳社保的两年之内来申请这个劳动仲裁或者说,你在离开工作单位的两年之内去申请这个劳动仲裁,那么这样的话,一般都是可以正常的申请劳动仲裁的。

如果说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那么相对维权就比较困难的,因为劳动仲裁是正常的一个法律维护的一个途径。如果失去了这样的一个途径,那么直接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形式来解决,相对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法院形式也是不直接受理这个,关于社保方面的一个纠纷呢。他必须要通过这个劳动仲裁的一个判决结果来建立诉讼。

但是无论如何既然劳动仲裁已经没有办法申请的话,我个人建议你还是申请一下诉讼渠道,来解决这个争议,一旦诉讼渠道可以受理你这样的案件的话,那么你还是有机会来补偿前面的这个15年的一个社保缴费的,当然在申请诉讼之前也是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这个曾经在这家工作单位工作过。


懂社保


维权也应当及时。

根据我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有效期是一年。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维权的有效期是两年。

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在一年之内提出。除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工资,以及劳动关系确认等情况。

说实话,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问题一直都不是劳动争议的范畴。这不存在争议。给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相应的职权部门应当进行征缴,这就是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保征收机构。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对有关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进行过明确。社会保险征收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法院不能受理。

所以,如题目所说劳动仲裁说超过时效不予受理是不对的。

劳动监察受理的有效期是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没缴社保的行为是连续的,所以应当从我们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给我们开始缴纳社保,终止违法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

不过话又说回来,万一因过去时间较长,相应的企业会计凭证和其他资料灭失无法证明,这样就无法补缴社保了。而且有的时候,要反过头来再找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立劳动关系。然后通过确立劳动关系的裁决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一般来讲时间过去的越短,证据材料就会越清晰,几乎就不会出现,因证据灭失无法补交社保的情况。

所以,是建议大家在社保维权方面拖延时间不要超过两年,最好是去管理制度规范的大单位。


暖心人社


分两步,一是仲裁或法院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起止时间。二是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申诉补缴全部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相应权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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