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市易法的失败并非因执行不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争论极大的一次变法活动,这自然与变法的最终失败有关。诚然,作为变法的倡导者,王安石其人的私德一直为史学家所赞扬,但是,其在熙宁变法中所推行的种种政策,也的确成为北宋中后期朝堂变乱不断的重要诱因。

这也是王安石的历史形象在宋、元、明三代屡屡变化的原因之一。但也有人认为,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主要归结于执行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与所颁行的制度本身并无太大干系。

而作为熙宁变法中的重头戏,人们对市易法、青苗法、保甲法等政策的看法也经常基于这一基调。这种说法的本身并没有太多问题,作为一项政策,它的初心如何与其推行的结果之间往往没有必然联系,相反,它的执行情况才最能说明问题。

但这种将所有罪责归咎于中下层执行者的说法,同样也忽略了王安石等人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一系列不足,尤其是在市易法的推行上,新党党人无视市场规律,以狂飙突进的态势大规模推行新法,本身就是法令在各地水土不服的重要原因,而这一点,王安石等新党难辞其咎。

市易法的失败并非因执行不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一、市易法的含义分析:以财政和行政法令调控物价,并以内藏库为本金攫取利润

市易法是王安石所推行的财政新法之一,其本质是一种通过官营商业影响和调控物价的政策。其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熙宁三年,秦凤路经略司官员王韶所建立的市易司。

这一设立于陇西古渭寨的机构,由国家出资设立,为当地番商出资垫付购买货物的资金,同时,也将其手中从边地运来的物资代为出售,并从中获取收益。

这样一来,边地番商一方面可以省却销售货物的时间,同时也可以更为迅速的获取资金购置回乡贩售的商品,而市易司也得以在一进一出中赚取一定的差价和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古渭寨市易司的建立,是王韶“熙和开边”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其意义不仅局限于获取收益,还有着“怀来番部”的重要战略目的。如果撇开这一目的不谈,古渭寨市易司,由于存在强制性,其实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地边境贸易的萧条,部分商人甚至不惜私下建市,绕开市易司。这也是古渭寨市易司后期不得不以重金犒赏举报者,坚决打击私市的重要原因(“如敢私市,许人告,每估钱一千,官给赏钱二千”)。

市易法的失败并非因执行不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但从后续的事态发展来看,变法期间市易法的出台,并未将古渭寨市易法推行过程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考虑在内,相反,王韶“出钱市之,除价入官”的政策核心,却被后者全部继承。

熙宁五年,王安石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市易法,京城中以皇家内藏库铜钱“一百八十七万缗”为本,平价收购市面上滞销货物。而同时,京城设市易务,地方设市易司,以二分年息接受商人贷款请求。

二、市易法推行过程中显现的弊端:违规摊派与过量取息造成商业凋敝

与熙宁三年王韶所建机构类似,市易司同样召集京城诸行铺通晓销售的牙人,作为市易司行人,以此来对商品物价进行评估计算。而与前例唯一不同的是,市易法中用大量篇幅规定市易司公人“不得抑勒”、“不得过取利息”、“抵挡(抵押)均分赊请。”

这样看来,王安石等人对于市易法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政,比如官员和牙人强行摊派、贷款过分利息以及抵押货物刻意压价等情形,至少在表面上都进行了严令的禁止。

可见,市易司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王安石等人的考虑范畴之内的。

但是,作为一种新兴制度来说,市易法中对于官员和牙人们的权力滥用,只有大而化之的规范,却无跟进的制度规范。

这也是市易法在推行中出现种种疏漏的原因所在。一些人在评价这一时期市易法推行失效的原因时,往往将罪责归咎于底层官员和公人的急功近利,所谓“推行市易之法,过为荀急,以希进用,至使县官执斗升求面凌辱”,便是当时反对派反对市易法最为主流的观点。

市易法的失败并非因执行不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这样的论点似乎看上去并无任何不妥之处,一些市易司官员,为了讨好上级,强制要求商户们将所有货物交由市易司代为售卖,而其给出的价格也远远低于《置市易务诏》中规定的“随抵挡物力多少,均分除请”的原则,最终导致商旅逃窜,私下互易的旧景再现。原先的“低卖高卖”成了一种一厢情愿的空谈。而作为市易司行人的牙人,同样不甘示弱,借助市易司之名,他们公然收取超额“牙例”,以至于造成“利皆归牙恰胥吏”的乱象出现。

从这些乱象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出结论:正是这些钻营之徒的种种不法之举,败坏了原本应大有可为的市易法。

但是,市易新法的推行,在短短数年间,就导致了北宋商业凋敝的惨淡景象,以至于“今大姓富家,昔日号无比者,皆为市易所破,十无一、二”。其罪责,难道真的仅是一小撮喜好钻营之徒可以背负的?

三、市易法对于市场规律的背弃,是其失败的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将所有的罪责归咎于底层胥吏的“猾狭”,就如同将变法失败的所有罪愆归于王安石一样,都太多主观和片面。而市易法的失败,与其说是推行中一系列幕后推手和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和妨碍,不如说是变法的推行者对于市场规律的全然无视。

公平的说,在这一点上,王安石等新党党人乃至神宗皇帝本人,需要背负最主要的责任。

市易法的失败并非因执行不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王安石推行市易法,表面的目的是“平物价,通有无,抑兼并,利商贾”,但是,其政策的实质却是以官营的垄断商业来取代原有的商业体系,但相较于民间自发形成的市场,这一时期的宋朝,还没有足够的国家动员力和吏治体系,推行其所倡导的官营商业市场。

王安石陈述民间商业垄断的相关问题时,其最重要的论据是市场被大型商贾所把持,他们“较固取利”,最终导致民间“升斗小民不得聊其生”的惨状。

而他对京城茶商垄断的描述,更是打动宋神宗最重要的说辞之一,他声称,外地茶商费劲千辛万苦运茶至京城,却只能将茶叶以低价卖给京城本地的十几户茶商,而后者却“得为定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在他看来,京城茶商低买高卖之举,既是对运货茶商的盘剥,同时也是京城百姓的压榨。

但事实上,这种低买高卖的例子,并不一定是事情的全部真相。外地茶商之所以愿意将茶叶这种事关民生的“硬通货”低价售卖给京城巨贾,是因为后者也在收取货物时承担了商业的不确定风险。

这些茶叶,在京城中的售卖全年趋于稳定,并不是一种会在短时间内大量流出的货物,而作为外地人,若是自行售卖,则既要承担途中的运输风险,又要承担在京城售卖时的一系列运营成本,茶叶的存储、销售,既耗费资金,又消磨时间,相比之下,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当地商人,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减少资金的运转周期。

在现代商业运作中,资金的流转速度是远比利润率更加重要的指标之一。古代行商未必能系统的了解其中的商业机理,却可以在商业活动中逐渐意识到资金流转的重要性。

而作为京城本地的商人,这些看似有着“垄断”优势的茶商,其真正的优势反而并不是所谓的“官商勾结”,而是经营多年所形成的固定销售渠道。

市易法的失败并非因执行不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其次,中小型的茶商之所以只是以运输茶叶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正是因为茶叶本身是一种不易保存的货物,若不能在短时间内销售出去,存储茶叶带来的资金损耗就足以让他们倾家荡产。

另外,北宋所特有的“给限供纳”制度同样是中小商人所不能承担的经济风险。所谓“给限供纳”便是要求各行商人为宫廷、官府承担部分物资的供给责任,而与其要求的种种高标准货物不同,其偿付商人的款项时却存在着诸如“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等等令中小商人难以承受的状况。可以说,这种情况的出现,本身就是巨贾得以垄断当地市场,低价购买行商货物的重要原因。

诚然,在这种情形下,行商与垄断商人间并不存在着对等的地位关系,但这种运输、统购、销售的经济链条,却是市场长期博弈后带来的必然结果。虽然在这种博弈和竞争中,中小商人不得不承担更为艰苦的运输职责,却在规避部分风险的同时,成为市场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也使得居于垄断地位的巨贾们不敢对其盘剥过甚。

而作为执政者的王安石等人,却并未看到这一机制本身的合理性。结合市易法中的条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其眼中,这些“垄断商人”,囤积居奇,操纵物价,而北宋因日渐增多的募兵不得不将大量税赋虚掷,因此,他在设立市易司时,虽未尝没有稳定物价的目的在内,但促使其推行新法的真正动力,其实还是在于依靠皇家内藏库的资金,强行接管大型商户的垄断之利。将商贾之家所追逐之暴利“归之公上”,才是市易法推行的真正动因。

然而,这样的推行初衷却带来了新的悖论,作为官营机构,市易司天然拥有着比大型商户们更加强力的垄断能力,同样以茶叶交易为例,过去,京城中茶叶的收购由十余家商户共同承揽,并未有任意一家独大的局面出现,而随着市易司的建立,茶叶价格的设定之权却全然归于政府所独揽,而后者在身为监督者的同时,也是市场上唯一存在的大宗买家,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市易司官员完全客观的对待中小商户,岂不是太过理想化。

市易法的失败并非因执行不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而更严重的问题则出在官买制度本身上,市易法规定,“商旅物货滞于民而不售者,官为收买”。这种制度运行的底层逻辑是,这些“滞于民而不售者”的货物,并非是永远无法销售,而仅仅只是暂时难以脱销。

如此一来,政府可以通过买卖过程中“低买高卖”,来获取一定的利润,支持市易法的稳定推行。读者若是对汉代财政制度有所了解,就会发现这一制度的运行机制,其实是全然照搬汉代“均输法”的内容,只不过后者是针对粮价在不同时期的波动,进行低买高卖来平抑物价,同时进一步获取利润。

然而,将均输法的内容套用至所有商品,本身就是一种问题。市场上的商品中,本身就存在竞争力较低的货物,而与粮食这种生活必须品不同,一些货品不仅利润较低,且不易保存保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以大宋官家的内藏库作为本金,又如何能维持这一制度的健康运转?

事实上,市易司这一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为维持其自身的运转,不得不转变为逐利野兽。原先被新党视为善政的“民货官买”之法,不仅未能带来预期中收益,反而因为货物的滞销和存储损耗而留下了巨大的财政缺口。这种逻辑内核上的矛盾,最终演变为一场经济灾难。

讽刺的是,市易司的另一项附加职能,反而成为其维持运行的资金来源。这便是市易司为本地行户提供的赊卖制度。

市易法的失败并非因执行不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市易法中虽然规定由市易司同一销售货物,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大部分货物其实是由本地行商代为经营销售,而市易司在这一过程中,则收取二分利率的息钱(《续资治通鉴长编》:“国家置市易司,笼制百货,岁出息钱不过二分,须以一年为率”)。

之前,这种赊卖制度并非强行加派至商户,但随着市易司“民货官买”制度带来的大量财政缺口,原本被严令禁止的“抑勒”和“过取利息”却变得禁无可禁。这些被强制分配给商户货物,本身价格波动并不算大,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获得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就变得极为困难。

也正因为这一原因,原本被用来促进通商的赊卖制度,便成为这些商户避之不及的摊派和枷锁。一些未能及时还债的商户,更是相继破产。从熙宁五年到熙宁七年,仅推行两年的市易法,就使得京城一地频频出现“百姓为贷市易抵挡所钱,多没产及枷锢者”的局面,监狱甚至因为枷锢者甚众以之“无人可监守”。

这种局面,并未因神宗皇帝和王安石的重视和申斥而有所减少,直到元祐元年市易法被废止之前,朝廷每年都不得不下旨减免因市易法而带来的罚息钱。

在这种情况下,市易法自然早已名存实亡。

市易法的失败并非因执行不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四、结语

市易法的推行,是北宋朝廷面对财政危机时的革新之法。即使对这一次改革有再多的批评之语,但是仅以其目的论,其推行者并未打算进一步攫取底层平民的利益,而是试图通过官营垄断,夺取所谓“兼并之家”的既得利益。

但是,即使如此,这一时期宋朝的统治者们,对于商业发展的运行机理仍然处于一种较为直观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仅仅将巨商富户视为盘剥者,而并未认识到这些商户的存在,本身就是商业发展过程中已然稳定的“生态位”,在这种认知错误下,新党通过市易法强行将他们与中小型商户相剥离,并试图以市易司机构代替其职能,这才最终导致市易法的失败。

市易法的失败并非因执行不力,有悖于经济规律的制度才是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续资治通鉴长编》

2、《宋史》

3、《宋会要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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