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厚重濮阳·唐兀公碑之一:中国最古老的由少数民族制定的乡规民约


厚重濮阳·唐兀公碑之一:中国最古老的由少数民族制定的乡规民约


栏目名厚重濮阳由著名书法家甘泽平题写

厚重濮阳·唐兀公碑之一:中国最古老的由少数民族制定的乡规民约


唐兀公碑在濮阳县柳屯镇杨什八郎村南唐兀公祖茔,上刻“大元赠敦武校尉军民万府百夫长唐兀公碑”,碑文记述墓主自唐兀台至唐兀闾马、达海、崇喜等历代情况,是民族融合的实证,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曾建立西夏的党项族消亡过程的重要研究资料。1987年被列为河南省第二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唐兀公碑作为元代石刻,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厚重濮阳·唐兀公碑之一:中国最古老的由少数民族制定的乡规民约


唐兀公碑位于杨什八郎村南,在金堤河北岸、金堤以南,金堤河大桥下的金堤河自西向东。河北岸就是著名的金堤,与河水相伴着东西伸展。紧靠着209省道,位于公路东面的一片麦田之中。整个墓区并没有围墙,可以随意进入。通高3.2米,身高0.7米见方,下端每面浮雕斗拱三垛,盝顶,碑码上圆下方,仰莲底座,这样盝顶莲座镂雕,造型奇特, 隽秀雅致,现已罕见。

厚重濮阳·唐兀公碑之一:中国最古老的由少数民族制定的乡规民约


墓区主体为唐兀公碑。唐兀公碑面朝河而立,有重建的碑亭。该碑全称为“大元赠敦武校尉军民万府百夫长唐兀公碑”。唐兀公碑,为元顺帝至正十六年(公元1356年)立石,碑文为杨崇喜的老师潘迪所撰,记述了墓主自唐兀台至唐兀闾马、达海、崇喜等历代情况,是证明杨什八郎等村杨氏为党项族后裔的重要物证。

厚重濮阳·唐兀公碑之一:中国最古老的由少数民族制定的乡规民约


重要文献

《述善集》是唐兀杨氏四世祖杨崇喜(唐兀崇喜)于元末所编辑的一部文集,由族人世代保存至今。原书分《善俗》、《育材》、《行实》3卷,约4万余字,主要是赞颂杨氏先人的祖德懿行,保存了我族迁居濮阳前后的完整历史资料。

《述善集》共收录各种题材的文章及诗赋75篇,其中文章(序、记、赞、碑铭、箴、志、符文、疏、传)有41篇,诗赋有34首,涉及作者有潘迪、张以宁、程徐、王崇庆、张翥、张祯、张孟兼、陶凯张等,危素、曾坚、伯颜遇庵、魏观等41人,这41位作者可以说大多数都是元明之际的社会名流。《述善集》也保存了众多的名人资料。

2001年,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何广博主编的《述善集研究论集》、焦进文、杨富学校注的《元代西夏移民文献述善集校注》。

厚重濮阳·唐兀公碑之一:中国最古老的由少数民族制定的乡规民约


《龙祠乡社义约》是元代唐兀闾马的长子达海创立的,是目前所知中国最古老的由古代少数民族制定的乡规民约。

此乡约的目的是使乡邻能够定期聚会,满足农民相互联络感情的需要,为创建美好的道德环境提供形式上的条件。

《龙祠乡社义约》的条制共十四条,从内容上可大致分为斋祭,互助,德业、过失、劝惩类,设司事务四类。它对当时和历代杨氏族人的生活有很强的约束力,具有法律般不可动摇的权威。

龙祠乡社义约(全文)

至正元年(1341)岁在辛已,七月丙子朔,越二日,丁丑,十八郎寨龙王社内老人百夫长唐兀忠显与千夫长高公等佥议日:乡社之礼,本以义会,风俗之美,在于礼交。本寨近南有一大堤,上有一古庙,名日“龙王之殿”,殿中所塑神像龙云皆古。时遇天早,寨中耆老人等斋戒沐浴,洁其巾衣鞿(jī)履,诣庙行香祷祝,祈降甘雨,其应累著灵验。因此敬神为会,故名日“龙王社”。

此社之设,其来久矣。所设之意,本以重神明,祈雨泽,美风俗,厚人伦,救灾恤难,厚本抑末,周济贫乏,忧悯茕独。逮后因袭之弊,尚于奢修,不究立社之义,乡约之礼。但以肴馔相侈,宴饮为尚,甚有悖于礼。

今议此社,置立籍簿,推举年高有德、才良行修者,俾

充社举、社司,掌管社人。斟酌古礼,合乎时宜,可行之事,当禁之失,悉载社籍,使各人遵守而行。其社内之家,死丧、患难、济救之礼,德业、过失、劝惩之道,逐项历举于后。

—,议定每年设社。除夏季忙月不会,余月皆会。七月为首,三月住罢。上轮下次,周而复始。每设肴馔酬酢之礼,肉面止各用二十斤,造膳不过二道,鸡酒茶汤,相为宴乐。盖会数礼勤,物薄情厚。

—,每月该设者不过期望。既设必要如法,违者罚钞五两。若遇骤风雪一切不虞之事,过期不在此限。

—,该设者与(遇)有丧之家,即报社司知会,发书转

送。误者罚钞一两。

—,其坐社者必要早至,非社人不与。在社之时,务尊卑之杀,别长幼之序,明宾主之礼,相为坐次,酬酢饮宴,言谈经史,讲究农务。不得喧哗作戏,议论人长短是非正法。违者罚钞一两。

—,其丧助之礼,各贈钞二两五钱,连二纸五十张,一名四口为率,止籍本家尊长,随社人亲诣丧所,挽曳棺柩,

以送其葬。非天命而死者不与。其送纳赠钱,斋饭止从本家,勿较其限量、多少、美恶。违者罚钞十两。

—,婚姻相助之礼,时颇存行,故不复书。

—,学校之设,见有讲室。礼请师儒,教诲各家子弟。矧又购材命工,大建夫子庙堂,以为书院。自有交会,亦不复书。

—,其社内之家,使牛一犋,内有倒死,则社人自备饮

食,各与助耕地一晌。其锄田人,社随忙月、灾害,自备饮食,各与耘田一日。其助耕耘者不行,依法在意罚钞一两五钱。

—,社内人等,不得托散诸物,及与人鸠告酒帖黍课,亦不得接散牌场,搬唱词话、傀儡、杂技等物戏,伤败彝伦,妨误农业,齐敛钱物,烦扰社内。违者罚钞十两。

—,各家头匹,务要牢固收抬牧养,毋得恣意撒放,作践田禾,暴殄天物。违者毎一匹罚钞一两。若是透漏,不在所罚,香誓为准。

—,倘值天旱,社内众人俱要上庙行香祈祷。违众者罚钞五钱。

—,夫社举、社司所举之事,务在公当。若管社人当罚而不罚,与不当罚而妄罚者,罚钞二两。合举不举及举不当,亦罚钞二两。当罚者不受罚,除名。社内俱与绝交,违者罚绢一疋。

—,社内所罚钞两,社举、社司附历对众交付管社人收贮,营运修盖庙宇,补塑神像。余者周给社内,毋得非礼花破,入己使用。

—,除社簿内所载罚赏、劝戒事外,若有水火盗贼切不虞之家,从管社人所举,各量己力而済助之。

—,如有无事饮酒,失误农业,好乐赌博,交非其人,不孝不悌,非礼过为,则聚众而惩戒,三犯而行罚,罚而不悛,削去其籍。若有善事,亦聚众而奖之。

如此为社,虽不尽合于古礼,亦颇有补于世教。今将各人姓名,籍录于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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