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用人單位有權以勞動者未提前30天申請辭職為由扣留勞動者的工資嗎?

剛剛他爹


勞動者未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如果就要離職的話,用人單位是無權扣留勞動者的工資的,但作為單位的損失部分,勞動者是必須進行賠償的。

確切的說,《勞動合同法》上面只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提出辭職,但並沒有規定如果勞動者不按法定的辭職程序走,用人單位就可以扣留勞動者的工資,相反,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裡面倒是有說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必須結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無權以勞動者未提前30日辭職為由扣留勞動者的工資,因為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就不可以這麼做,執意這麼做的話反而是違法法律規定的,要承擔不利後果。

這樣一來,是不是用人單位就拿勞動者沒有辦法了呢?不是的。同樣,勞動者如果沒有按照法定的辭職流程和公司的離職程序辦理,那麼法律上面也規定了相應的員工賠償用人單位相關損失的條款,也就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發生的招聘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等,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計算出員工不按照程序辭職需要賠償單位的費用。扣除這些費用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扣除的費用少於勞動者的離職工資,那麼餘下的部分就必須發放給離職員工,如果扣除的費用超過員工的離職工資,那麼單位就可以扣留不發放並且視情況決定是否向離職員工追償餘下的損失。

可見,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需要按照法定的辭職流程來辦理,法律並非偏向誰,對單位和勞動者都有相關的離職處理規定,誰違規了,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因此,雙方都最好按照勞動法律規定的辦法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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