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未提前30天申请辞职为由扣留劳动者的工资吗?

刚刚他爹


劳动者未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如果就要离职的话,用人单位是无权扣留劳动者的工资的,但作为单位的损失部分,劳动者是必须进行赔偿的。

确切的说,《劳动合同法》上面只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提出辞职,但并没有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按法定的辞职程序走,用人单位就可以扣留劳动者的工资,相反,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里面倒是有说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必须结清工资。所以,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未提前30日辞职为由扣留劳动者的工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就不可以这么做,执意这么做的话反而是违法法律规定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这样一来,是不是用人单位就拿劳动者没有办法了呢?不是的。同样,劳动者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的辞职流程和公司的离职程序办理,那么法律上面也规定了相应的员工赔偿用人单位相关损失的条款,也就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发生的招聘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等,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计算出员工不按照程序辞职需要赔偿单位的费用。扣除这些费用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扣除的费用少于劳动者的离职工资,那么余下的部分就必须发放给离职员工,如果扣除的费用超过员工的离职工资,那么单位就可以扣留不发放并且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离职员工追偿余下的损失。

可见,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需要按照法定的辞职流程来办理,法律并非偏向谁,对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相关的离职处理规定,谁违规了,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双方都最好按照劳动法律规定的办法来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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