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套路贷”金融骗局的本质是一种新型犯罪

像变戏法一样,近一段时期,一些借贷用户短期内就债台高筑:借款1000元,一年多后变成100余万元;借2000元不到50天已欠近20万;借款20万元,却被要求还款54万元;借款1400万,短短两年,竟被告知欠下了上亿元债务。

又仿佛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般,这些借贷用户经过各种被追账后变的钱财两空:钱没了,车子没了,房子没了,企业没了。

最终,在经历了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后,受害者深陷难以自拔,苦不堪言:有的不堪其扰,有的举家搬迁、有的被非法拘禁、有的被迫失联,更有甚者跳楼轻生。

他们无一例外,遭遇到了“套路贷”。只要踏入套路贷的大门,就会把你每一滴血都要榨干。

“套路贷”金融骗局的本质是一种新型犯罪

“套路贷”的基本套路

套路贷通常会以房贷、车贷、民间贷、无抵押贷、校园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出现。

套路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门,小额借条、租赁合同、信用卡套现与网贷小贷骗贷、网贷服务费、暴力讨债平账、抵押房产、借款/卖房公正等等交替出现。

但万变不离其宗,“套路贷”的基本套路就那么几条。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套路贷”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通过故意设置高额度、高利息、短周期的苛刻条件,在客观上极大的增加借款人如期还款的难度,导致借款人在借条到期后往往不能如期还款,然后单方面将“押金”、“保证金”等虚假金额变相转化为续期费、延期费、逾期费等各种名目费用。

四是通过连环贷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套路贷”会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形成循环借贷的“连环套”,造成滚雪球式的“无底洞”,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通过恶意或暴力催收,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在这一通操作后,在许多看似合理的掩饰下,用户最多会认为自己遭遇到了高利贷或者是不得以进行了多头网络借贷。

“套路贷”既不是民间借贷和网贷、也不是一般的高利贷

各种套路贷算不算民间借贷,算不算网贷,它仅仅是高利贷? 其实从其目的、手段以及后果不难判断。

中国法律保护正常的借贷行为,限制高利贷。在2015年新发布的《民间借贷法》中,有明确规定,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的,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而超过36%的年利率则不受保护。所以,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即可视为高利贷。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这容易理解,因为,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受保护;而“套路贷”则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不应受保护。

“套路贷”也不同于网络借贷。“套路贷”最初虽然也会通过网络进行放贷,又煞有其事要求借款人提供网贷所需资料,穿上了网络借贷的伪装衣,但其和网贷机构仅充当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中介,提供信息服务的角色相差甚远。网贷充其量只是套路贷拿来遮掩其违法行为的一个道具。

“套路贷”亦不同于一般高利贷。“套路贷”来源于高利贷,但又“高”于高利贷。“套路贷”与高利贷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侵害客体、法律后果上皆有不同。

目的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

手段方法方面, “套路贷”虚增数额一般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且让借款人主观认为不必归还,高利贷以利息名义设定。“套路贷”会刻意制造“违约”,高利贷的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款。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套路贷”金融骗局是一种新型犯罪

“套路贷”实质不是借贷,而是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一种新型犯罪。有时候甚至伴有暴力手段的使用,包括: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在“套路贷”这种金融骗局中,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

套路贷是如此凶验却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人们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们反映强烈。

国家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其中更是专门对打击“套路贷”进行了规定。从中可见前述“套路贷”的各个套路均涉嫌违法犯罪,在被打击之列。

意见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套路贷”的套路被揭穿,不再“合情合理、理所应当”了。民间借贷和网贷可以喘口气,不用再替其背锅了、背骂名了。

人们也有了法律武器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套路贷”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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