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6 境外子公司涉及诉讼未及时披露 公司收到监管函

境外子公司涉及诉讼未及时披露 公司收到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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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二六三”)于2018年4月9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孙公司iTalk Global Communications, Inc.(注册地为美国德克萨斯州,以下简称“iTalk Global”)及在香港的全资孙公司ITalkTV HONGKONG Limited.(注册地为中国香港,以下简称“iTalkTV HK”)于2017年5月相继收到美国加尼福尼亚中部地区联邦法院送达的传票等诉讼材料,诉讼文件中称GUANGZHOU Media AMERICAN Co.Ltd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iTalk Global和iTalkTV HK在美国IPTV平台上播放的某些内容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Sky Link TV的版权,请求联邦地区法院判决iTalk Global和iTalkTV HK赔偿约6800万美元(约4.28亿元人民币),并要求上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虽然公司在上述公告中表示公司一贯对版权获取的合法性要求严格,iTalk Global 和 iTalkTV HK 其所获取的直播信号及版权是通过合法渠道从 GUANGZHOU Media AMERICAN Co.Ltd 授权的美国公司 Tigertech Media 处获得。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并结合律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认为赔偿的可能性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未来利润影响较小。但是按照相关法律文书中原告要求二六三进行赔偿的金额6800万美元(约4.28亿元人民币)已经达到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7.91亿元的23.89%,远远超过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披露标准。公司未在2017年5月收到传票等诉讼材料时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在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也未披露该诉讼事项,直至2018年4月9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11.1.1条的规定,对公司发出监管函。同时要求公司在2018年5月4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

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11.1.1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信公提示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非常明确的应披露标准,并且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所涉及的境内外诉讼、仲裁事项,做好台账记录,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时履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深市上市公司,即使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也应该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做汇总披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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