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土地性質名為出讓實為劃撥 賣房人隱瞞實情構成違約

2017年3月,王某與李某就李某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某處房屋簽訂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房屋建築面積59平方米,總房款為459萬元,土地性質為出讓。李某提交涉案房本,房屋性質登記為商品房,土地使用性質處為空白。在王某交納了339萬元首付款並辦理120萬元貸款後,雙方於同年5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而此時房管部門告知王某涉案房屋土地性質為劃撥,可出房本,但需王某簽訂聲明,內容為本人對土地性質知曉,相關法律後果自行承擔。王某未籤此聲明,後訴至法院,要求解約。王某主張李某虛構房屋情況構成根本違約,要求退還已支付款項,並按照總房價款20%支付違約金。

海淀法院經查明,李某自前手購買涉案房屋辦理過戶手續時就土地性質亦出現過相應情況,其前手房本中土地性質登記為出讓,後房管局人員稱前手房本因系統出現錯誤,土地性質登記為出讓,實為劃撥,如需辦理過戶,可延續前手房本登記情況,註明空白即可出房本,如之後需交納土地出讓金補交即可。李某當時認為此對房屋交易無大影響,故辦理了土地性質為空白的房本,但在與王某簽約時對此未做說明。在與王某辦理過戶手續出現問題後,李某至政府有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政府文件稱海淀區確有幾個小區出現了此類問題,有多人詢問土地出讓金補繳之事,如房屋性質已為商品房,則之後無需另行補繳土地出讓金。庭審中李某同意解約,稱其出售房屋亦為另行購房,故主張由其將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後退還王某已付購房款,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法院認為,李某對涉案房屋土地性質為劃撥是明知的,但在簽約時未做說明,此行為構成違約,但在涉案房屋可過戶情況下,其該行為不構成根本違約,在雙方解約情況下除應退還王某已付房款情況下應承擔一定違約責任;同時王某在簽約時對李某提供的房本登記情況未進行全面審查,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及網籤合同,雙方辦理網簽註銷手續,李某退還王某已付房款,考慮已付房款利息、李某支付中介費等實際損失,判決李某賠償違約金共計14萬元。

土地性質名為出讓實為劃撥 賣房人隱瞞實情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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