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臨夏州中院在廣河縣法院召開基本解決執行難百日會戰現場推進會精神,將會議精神體現在具體行動中,進一步加快執行進度,近日,縣法院再次開展集中執行行動,抓獲3名失信被執行人。
![永靖县法院:抓获3名失信被执行人](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失信被執行人:劉尚統,男,生於1971年8月14日,住永靖縣峴塬鎮劉家村一社。涉執行案件1案,未執行法院裁判確定的履行金額8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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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卜有俊,男,生於1967年5月4日,住永靖縣新寺鄉陰山村五社。涉執行案件1案,未執行法院裁判確定的履行金額9萬多元。
6月5日,因規避執行,縣法院決定對劉尚統、卜有俊二人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
失信被執行人:唐致勝,男,生於1966年2月21日,住永靖縣陳井鎮大嶺村一社。涉執行案件3案,未執行法院裁判確定的履行金額33萬多元。
6月6日,因規避執行,縣法院決定對唐致勝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
以案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5〕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015年8月2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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