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精准用好“陈述”措施

精准用好“陈述”措施

【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我挪用公款的行为违反了纪律,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感到深深的羞愧!”在重庆市万州区高峰镇财政所所长王某某的书面陈述材料上,他不仅详细陈述了自己的职务违法行为,还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剖析。

2014年7月,王某某将自己违规保管在个人账户上的公款加上自己筹资共计20万元借给了某建筑公司老板潘某某,共获得利息收入8000元。2014年12月,潘某某将借款20万元归还王某某。

本以为这事没人发现,谁料到时隔数年,万州区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了王某某挪用公款的问题线索。今年初,万州区纪委监委对该问题进行调查。

“王某某财经工作经验丰富,应当对财经纪律很熟悉,让他自己对违纪违法行为作出陈述更能够唤起他的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经过对前期调查结果的精准研判,万州区纪委监委决定让王某某对涉嫌职务违法行为作出陈述。

“要求被调查人作出陈述,只能由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机关、个人行使。”万州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表示,“我们先采取口头告知的方式向王某某提出要求,要求他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如实陈述,如果他不配合,我们再出具书面通知。”

“同时,我们还向他讲明了不如实陈述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将作出陈述的要求告知王某某后,王某某十分配合,很快上交了书面陈述材料。陈述材料由王某某亲笔书写,按照规定,王某某在陈述材料上逐页签名、按指印。

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说:“让被调查人自己对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不仅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也是让被调查人自己深刻反省的过程,可以说是具有双重效应。”

在云南省玉溪市,市第三中学职工谭某也经历了一次“心灵洗礼”。

2014年至2016年8月,谭某任三中总务主任、副校长期间,收受某网络建设有限公司老板送的好处费和学校食堂承包户送的19条玉溪烟。

今年初,玉溪市纪委监委收到有关问题线索。在核实后,市纪委监委第四审查室经过认真研判,依据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提出要求谭某就其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的建议。经审批后,第四审查室工作人员要求谭某作出相关陈述。

谭某2500多字的陈述材料基本写清了他涉嫌职务违法的事实,并表达了他内心的悔恨和愧疚。

“纪检监察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玉溪市纪委监委第四审查室主任龙证明表示,只有严格依法、精准用好陈述措施,才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本报记者 何咏坤 乔子轩 通讯员 施卫碧 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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