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以案說法」禁毒專輯—醫生非法銷售“止咳水”構成販賣毒品罪嗎?

「以案說法」禁毒專輯—醫生非法銷售“止咳水”構成販賣毒品罪嗎?

「以案說法」禁毒專輯—醫生非法銷售“止咳水”構成販賣毒品罪嗎?

引言

止咳水,一種大部分人都購買,甚至使用過的常見藥品。但是,你真的瞭解它嗎?含複方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是處方藥,須憑執業醫師處方才可以購買,甚至,它還是一種新型毒品,即使是醫生,私下販賣也可能會構成販賣毒品罪!

「以案说法」禁毒专辑—医生非法销售“止咳水”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簡要案情

2017年5月15日至7月15日間,被告人柯美堯(執業醫師)在廈門市翔安區新店新大路柯大夫診所內以合計人民幣1965元的價格,9次販賣共計320包奧亭牌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止咳水)給馮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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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南安法院認為,被告人柯美堯多次向他人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對柯美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柯美堯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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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溶液(止咳水)屬於中樞性鎮咳藥,具有鎮咳和鎮痛功能,其藥理作用與嗎啡相似,強度約為嗎啡的四分之一,超過治療量服用會產生幻覺,出現暈眩、心跳過速等不良反應,長期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賴,戒斷症狀類似海洛因毒品。吸食者往往最終轉吸海洛因,才能滿足毒癮。過度濫用可導致抽筋、神智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頓引致窒息死亡

「以案说法」禁毒专辑—医生非法销售“止咳水”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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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7條規定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兩種。2015年4月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發佈《關於將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規定國家從2015年5月1日起將含有可待因複方口服液體制劑(包含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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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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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液體制劑(止咳水)在2015年5月1日以後就屬於毒品了,對於將止咳水當作精神成癮藥水販賣給吸毒分子的行為,依法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柯美堯身為執業醫師,熟知止咳水的藥性和用量,在短時間內多次販賣大量止咳水給馮志鑫,足以認定其主觀上並非將止咳水作為藥品,而是當作精神成癮藥物進行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

止咳水濫用現狀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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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待因止咳水屬新型毒品,因儲存、銷售、攜帶方便,相比傳統的毒品更具隱蔽性,打擊與查處難度更大。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暴利向中小學生伸出了黑手,利用青少年不瞭解止咳水的特殊成分,在網吧、迪廳等場所誘騙一些不諳世事的青少年將止咳水當作上網提神劑、蹦迪激動劑服用,而青少年由於身體機能、心智不成熟等原因,往往更容易上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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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出現濫用含可待因止咳水成癮現象,並呈現蔓延趨勢,濫用人群以青少年為主,嚴重破壞社會安定。非法販賣可待因止咳水具有鮮明的毒品犯罪特徵,社會危害性特別大,應依法從嚴從重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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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預防青少年止咳水濫用,須集合社會、學校和家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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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醫藥部門和相關企業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對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要嚴格依法依規進行銷售、使用和管理。

其次,學校和家長應有針對性地加強青少年禁毒教育,普及安全用藥知識,提高青少年防範能力和禁毒意識,避免青少年去特殊娛樂場所,一旦發現異常行為,應及時勸告、制止。

撰稿人:吳飛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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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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