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以案说法」禁毒专辑—医生非法销售“止咳水”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以案说法」禁毒专辑—医生非法销售“止咳水”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以案说法」禁毒专辑—医生非法销售“止咳水”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引言

止咳水,一种大部分人都购买,甚至使用过的常见药品。但是,你真的了解它吗?含复方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是处方药,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以购买,甚至,它还是一种新型毒品,即使是医生,私下贩卖也可能会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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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7年5月15日至7月15日间,被告人柯美尧(执业医师)在厦门市翔安区新店新大路柯大夫诊所内以合计人民币1965元的价格,9次贩卖共计320包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止咳水)给冯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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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南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柯美尧多次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对柯美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柯美尧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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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止咳水)属于中枢性镇咳药,具有镇咳和镇痛功能,其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强度约为吗啡的四分之一,超过治疗量服用会产生幻觉,出现晕眩、心跳过速等不良反应,长期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赖,戒断症状类似海洛因毒品。吸食者往往最终转吸海洛因,才能满足毒瘾。过度滥用可导致抽筋、神智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顿引致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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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7条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两种。2015年4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国家从2015年5月1日起将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含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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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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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止咳水)在2015年5月1日以后就属于毒品了,对于将止咳水当作精神成瘾药水贩卖给吸毒分子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柯美尧身为执业医师,熟知止咳水的药性和用量,在短时间内多次贩卖大量止咳水给冯志鑫,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并非将止咳水作为药品,而是当作精神成瘾药物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止咳水滥用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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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待因止咳水属新型毒品,因储存、销售、携带方便,相比传统的毒品更具隐蔽性,打击与查处难度更大。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向中小学生伸出了黑手,利用青少年不了解止咳水的特殊成分,在网吧、迪厅等场所诱骗一些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将止咳水当作上网提神剂、蹦迪激动剂服用,而青少年由于身体机能、心智不成熟等原因,往往更容易上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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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出现滥用含可待因止咳水成瘾现象,并呈现蔓延趋势,滥用人群以青少年为主,严重破坏社会安定。非法贩卖可待因止咳水具有鲜明的毒品犯罪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应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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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青少年止咳水滥用,须集合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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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医药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销售、使用和管理。

其次,学校和家长应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禁毒教育,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青少年防范能力和禁毒意识,避免青少年去特殊娱乐场所,一旦发现异常行为,应及时劝告、制止。

撰稿人:吴飞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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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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