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蒲城法院:未結婚卻“鬧離婚” 為彩禮對薄公堂

渭南青年網(編輯/張菲 通訊員/杭潔)

昔日情侶分手後因彩禮對簿公堂的事情早就屢見不鮮了。生活不似戀愛時那般甜蜜,每天都圍繞著柴米油鹽。錢鍾書先生說,婚姻是一堵圍牆,看著美妙,牆外的人想進來,牆內的人想出去。所以,現在很多人選擇了“試婚”,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未婚同居,然而試得好的最終走向美滿,試得不好的最終就只能勞燕分飛了。

蒲城法院近日審理了這樣一起“婚姻財產”糾紛案。原告曹某(男)與被告劉某(女)於2014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並戀愛,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二人便開始同居生活。2014年11月29日,曹某與劉某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曹某給付劉某禮金38000元,併為劉某購買了“兩金一銀”(金戒指、金項鍊、銀鐲子)。同居生活期間,劉某以與曹某性格不合為由,多次離家出走。2016年4月6日,劉某回孃家後就再沒有返回二人家中,雙方及其家人經過多次協商,劉某堅決表示不願再與曹某繼續生活下去,並拒絕返還彩禮。曹某遂向蒲城法院提起訴訟。

該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在法律上未設婚約制度,就其性質而言,婚約只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效力。“辦婚禮”也並不是結婚的法定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約期間一方按照風俗習慣給付另一方的彩禮,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以前,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結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劉某向原告曹某返還彩禮20000元;原告曹某給付被告劉某的金戒指、金項鍊、銀鐲子,屬於原告曹某對被告劉某的贈與,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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