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蒲城:監察委移送、檢察院起訴首例貪汙案宣判

原標題:蒲城縣人民檢察院起訴監察委移送首例貪汙案宣判

渭南青年網(萬曉姣)4月3日,由蒲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任某某貪汙案在蒲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系監察體制改革後,由蒲城縣監察委員會採取監察留置措施調查終結送蒲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該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劉建明作為該案的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蒲城:監察委移送、檢察院起訴首例貪汙案宣判

案情回顧

該院指控,2016年1月、5月,荊姚鎮原任村委會主任任某某先後以村委會名義向蒲城縣財政局申報村級生產路硬化項目資金,4月、5月分別與蒲城錦輝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梁某某、蒲城雨農門窗有限公司經理薛某某協商,經二人同意分別借用其公司資質和賬戶向蒲城縣財政局報賬,共套取項目資金30萬元。

期間原任村委會由任某莫負責,組織人員為村先後整修6米寬生產路1565米計支出149370元,4米寬生產路3298米計支出81368.93元,共計支出230738.93元。2016年5月、8月,被告人任某莫利用職務便利,虛造工程決算單,在上級財政部門撥付該村村級生產路硬化項目資金30萬元後,支付工程款230738.93,將剩餘工程款69261.07元予以侵吞,據為己有,用於歸還個人債務。

蒲城:監察委移送、檢察院起訴首例貪汙案宣判

庭審中,任某某表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自己也深刻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與社會危害性,願積極配合以及執行審判機關對自己的判決,案發後,被告人任某某已經將所涉案違法所得69261.07元經蒲城縣監察委員會退交蒲城縣財政局財政專戶,請求對自己從輕處罰。

為進一步還原重放被告人任某某貪汙犯罪過程,增強庭審效果,蒲城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建明作為公訴人對任某某進行了細緻訊問,他利用嫻熟的庭審技巧、嚴謹的法律語言,掌控自如的庭審節奏,保證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井然有序。在法庭辯論中,他首先發言代表公訴機關,從案件的證據證明體系,犯罪事實的認定、定罪、社會危害性、量刑建議等方面發表了意見,並當庭對被告人進行了教育。被告人任某某內心受到了深刻觸動,認識了自己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表示認罪伏法。該案當庭宣判,任某某貪汙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其所退交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任某某貪汙公款69261.07元,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量刑範圍內量刑,並處罰金。

檢察官有話說

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構成貪汙罪。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髮展,部分幹部尤其是個別農村基層幹部,極度膨脹的個人私慾、靈魂扭曲的官本位思想敗壞了社會風氣、損害了國家機關公信力,引發人民群眾不滿。我們每名黨員幹部都應當對此有清醒認識,吸取本案教訓。從自身做起,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築牢自身廉潔自律思想防線,用好手中權,管住自己手,堅決杜絕貪汙腐敗的現象的發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