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借恋爱索要财物 法院:依性质判断是否应返还|以案释法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讲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恋人间的财物纠纷案件。

借恋爱索要财物 法院:依性质判断是否应返还|以案释法

刘某某(女)是长沙人,李某某是桂阳人。2015年4月,2人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刘某某出资17,048元为李某某购买了一条金项链,李某某到上海培训,刘某某出资3万元;2015年8月1日,李某某购买小车一台,刘某某出资13.9万元,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某。同年11月17日,李某某购得一套商品房,其动用了刘某某农业银行卡贷款12万元。2016年1月17日,李某某在刘某某处借款7000元。

借恋爱索要财物 法院:依性质判断是否应返还|以案释法

2016年2月,两人不再同居。8月10日,李某某结婚,所购汽车转让给他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通过网络平台交往并同居,被告庭审中陈述“原告是富婆,且比他大10多岁,不太可能结婚”,可认定被原告并非正常的恋爱关系,而是借恋爱关系索取财物,违反公序良俗。为此,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给付财物全属赠予行为,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购买金项链赠予被告,出资3万元用于被告培训属赠予法律关系,系正常的恋爱交往关系,该款可不予返还;原告出资为被告购买车辆,被告用原告的农业银行卡贷款12万元购买商品房,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款应予返还。被告借款7000元有借条及被告自认,该款被告应偿还。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25.9万元,并偿还借款7000元。

【法官说法】

恋人间赠送礼物很常见,但分手后反目成仇发生纠纷也并不鲜见。如果赠与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表达爱意主动给付,或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财物一方可不予返还。若赠与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如购房、购车,有“彩礼”性质,2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受赠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 | 法制周报通讯员 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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