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王曉華律師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抵銷未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王曉華律師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抵銷未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抵銷未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作者:王曉華律師,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大學法學碩士。

裁判要點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以進行抵銷。第一、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只是喪失勝訴權,不能獲得公力救濟,但仍可以通過自力救濟實現債權,抵銷即是一種自力救濟的權利。第二、請求權並非債權的全部權能,還包括起訴權、受領權、抵銷權等。抵銷權是一種形成權,享有抵銷權的當事人可以無須人民法院的介入,直接向其債權人主張抵銷,並導致交叉債權在相應範圍內消滅。第三、法律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行使抵銷權並未作禁止性規定。第四、司法實踐中,在不違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既可做有利於權利人的解釋也可做有利於義務人的解釋的情形下,應做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

案例索引

江陰市維宇針紡有限公司與江蘇江陰臨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2017)蘇02民終1686號】

裁判說理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爭議焦點二,維宇公司認為,即使申投公司對維宇公司有此項權利,被上訴人也沒有這項850萬元的債權。因為申投公司在2000年支付了850萬元以後,在6年時間內,沒有向維宇公司主張過權利已經過訴訟時效。被上訴人受讓該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權利,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向維宇公司抵銷。

臨港管委會認為,其依據澄委發[2013]21號文及申港投資公司的《情況說明》,合法取得對維宇公司的債權;法律並未禁止抵銷自然債務。本院認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以進行抵銷。第一、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只是喪失勝訴權,不能獲得公力救濟,但仍可以通過自力救濟實現債權,抵銷即是一種自力救濟的權利。第二、請求權並非債權的全部權能,還包括起訴權、受領權、抵銷權等。抵銷權是一種形成權,享有抵銷權的當事人可以無須人民法院的介入,直接向其債權人主張抵銷,並導致交叉債權在相應範圍內消滅。第三、法律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行使抵銷權並未作禁止性規定。第四、司法實踐中,在不違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既可做有利於權利人的解釋也可做有利於義務人的解釋的情形下,應做有利於權利人的理解。

律師解讀

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抵銷未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這個問題多見於銀行債權人與儲戶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一般是儲戶多年前未償還銀行貸款,後來該銀行也忘記催收該貸款導致銀行的債權經過訴訟時效,但該儲戶在銀行有存款,因此銀行就直接進行劃扣,將儲戶的存款視為是對貸款的償還,故儲戶訴至法院請求歸還存款。

關於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依法抵銷的問題,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如果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被動債權,則可以抵銷。理由如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屬於自然債權,雖然自然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自願用未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抵銷自然債務,則應當認定該當事人自願放棄其訴訟時效利益,該放棄行為有效。

第二,如果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屬於主動債權,債權人是否可以主張抵銷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的債權?對於這個問題,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不得強制執行的債權不得用於抵銷,否則相當於強制債務人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權,有悖訴訟時效制度。另一種觀點認為, 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請求力,而債權的其他權能,如受領權和抵銷權並不受影響。因此,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作為主動債權進行抵銷,不違反訴訟時效的效力。(參見:張雪楳《訴訟時效前沿問題審判實務》第369頁)

類案閱讀

裁判要旨:對於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得用於抵銷,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只要雙方互負的到期債務種類、品質相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債的抵銷情形,則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行使抵銷權。

案例索引:浙江××有限公司與浙江××電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2)浙溫商終字第56號】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就是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是否可以用於行使抵銷權。《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而對於已過訴訟時效的自然之債不得用於抵銷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因此原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互負的到期債務種類、品質相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債的抵銷情形,從而判決支持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提出的債務低銷的抗辯主張而駁回了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上訴人提出的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能用於行使抵銷權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另外上訴人認為即使可以抵銷,但被上訴人並未向上訴人發出通知主張抵銷,該抵銷並未生效。對此本院認為,《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根據該規定內容,應該說被上訴人在原審答辯時提出債務抵銷的主張也可以認為是一種"通知"。因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通知到達對方即生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出了抵銷,抵銷即已生效,而在訴訟中提出也是通知的一種形式。因此上訴人提出的本案債務抵銷並未生效的上訴主張也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屬於自然債權,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並未規定自然債權不適用抵銷,其他法律亦未禁止自然債權適用抵銷,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允許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銷未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案例索引:(2017)渝01民終3468號

裁判觀點:本院認為,本案中,對於農商行北碚支行應對甘偉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217.67萬元,雙方均無異議,依法應予確認。綜合審理情況,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甘偉光是否對農商行北碚支行負有債務280.4743萬元,以及該債務能否用來抵銷農商行在本案中應對甘偉光承擔的賠償責任。關於甘偉光是否對農商行北碚支行負有債務問題,北碚區人民法院(2012)碚法民初字第03457號生效民事判決已查明甘偉光尚欠農商行北碚支行貸款本金120.7萬元,利息159.7743萬元,共計280.4743萬元,且查明農商行北碚支行對甘偉光享有的上述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甘偉光在本案中稱其並不差欠農商行北碚支行上述貸款本金及利息,但並未提供舉示充分的反證否認以上事實,本院對其該主張難以認定。農商行北碚支行在本案中對甘偉光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系農商行北碚支行對甘偉光的債務,農商行北碚支行在本案中主張以其對甘偉光享有的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述債權進行抵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農商行北碚支行對甘偉光所享有的債權雖然是已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權,但由於上述規定並未規定自然債權不適用抵銷,其他法律亦未禁止自然債權適用抵銷,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允許農商行北碚支行行使抵銷權,以其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抵銷甘偉光在本案中對農商行北碚支行享有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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