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王晓华律师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销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王晓华律师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销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销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作者:王晓华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裁判要点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进行抵销。第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只是丧失胜诉权,不能获得公力救济,但仍可以通过自力救济实现债权,抵销即是一种自力救济的权利。第二、请求权并非债权的全部权能,还包括起诉权、受领权、抵销权等。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可以无须人民法院的介入,直接向其债权人主张抵销,并导致交叉债权在相应范围内消灭。第三、法律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禁止性规定。第四、司法实践中,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既可做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也可做有利于义务人的解释的情形下,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案例索引

江阴市维宇针纺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2017)苏02民终1686号】

裁判说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维宇公司认为,即使申投公司对维宇公司有此项权利,被上诉人也没有这项850万元的债权。因为申投公司在2000年支付了850万元以后,在6年时间内,没有向维宇公司主张过权利已经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受让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向维宇公司抵销。

临港管委会认为,其依据澄委发[2013]21号文及申港投资公司的《情况说明》,合法取得对维宇公司的债权;法律并未禁止抵销自然债务。本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进行抵销。第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只是丧失胜诉权,不能获得公力救济,但仍可以通过自力救济实现债权,抵销即是一种自力救济的权利。第二、请求权并非债权的全部权能,还包括起诉权、受领权、抵销权等。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可以无须人民法院的介入,直接向其债权人主张抵销,并导致交叉债权在相应范围内消灭。第三、法律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并未作禁止性规定。第四、司法实践中,在不违背基本法理的前提下,如果存在既可做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也可做有利于义务人的解释的情形下,应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律师解读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销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这个问题多见于银行债权人与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一般是储户多年前未偿还银行贷款,后来该银行也忘记催收该贷款导致银行的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但该储户在银行有存款,因此银行就直接进行划扣,将储户的存款视为是对贷款的偿还,故储户诉至法院请求归还存款。

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依法抵销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被动债权,则可以抵销。理由如下: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虽然自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自然债务,则应当认定该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该放弃行为有效。

第二,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主动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抵销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债权?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否则相当于强制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有悖诉讼时效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力,而债权的其他权能,如受领权和抵销权并不受影响。因此,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不违反诉讼时效的效力。(参见:张雪楳《诉讼时效前沿问题审判实务》第369页)

类案阅读

裁判要旨: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双方互负的到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债的抵销情形,则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

案例索引: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2)浙温商终字第56号】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就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用于行使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而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不得用于抵销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互负的到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债的抵销情形,从而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提出的债务低销的抗辩主张而驳回了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用于行使抵销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上诉人认为即使可以抵销,但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发出通知主张抵销,该抵销并未生效。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该规定内容,应该说被上诉人在原审答辩时提出债务抵销的主张也可以认为是一种"通知"。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了抵销,抵销即已生效,而在诉讼中提出也是通知的一种形式。因此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债务抵销并未生效的上诉主张也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并未规定自然债权不适用抵销,其他法律亦未禁止自然债权适用抵销,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案例索引:(2017)渝01民终3468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农商行北碚支行应对甘伟光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217.67万元,双方均无异议,依法应予确认。综合审理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甘伟光是否对农商行北碚支行负有债务280.4743万元,以及该债务能否用来抵销农商行在本案中应对甘伟光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甘伟光是否对农商行北碚支行负有债务问题,北碚区人民法院(2012)碚法民初字第03457号生效民事判决已查明甘伟光尚欠农商行北碚支行贷款本金120.7万元,利息159.7743万元,共计280.4743万元,且查明农商行北碚支行对甘伟光享有的上述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甘伟光在本案中称其并不差欠农商行北碚支行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但并未提供举示充分的反证否认以上事实,本院对其该主张难以认定。农商行北碚支行在本案中对甘伟光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系农商行北碚支行对甘伟光的债务,农商行北碚支行在本案中主张以其对甘伟光享有的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述债权进行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农商行北碚支行对甘伟光所享有的债权虽然是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但由于上述规定并未规定自然债权不适用抵销,其他法律亦未禁止自然债权适用抵销,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农商行北碚支行行使抵销权,以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甘伟光在本案中对农商行北碚支行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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