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疫情期間單位放假不給工資合法嗎?

我還是是我


這個問題好多人都疑惑了,誰也沒想到,這次冠狀病毒導致這麼多企業停產停工,有些企業不給員工發工資,就是讓他們一直放假,那麼公司不發工資做法違法嗎?確實不合法!但是希望大家明白,企業不生產,還要一直髮工資的確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


糖小寶aa


我在的公司,國企。因疫情原因,有薪假期至2月9號,公司2月10號復工。1月份工資2月13號照常發了。而且只要3月1號之前復工的2月份都有工資。不扣工時。2月份整個月沒有上班的2月份沒有工資。但是不扣工時。我覺得這個方式可以接受。


丫頭7533


是不合法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r\r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r\r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r\r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r\r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r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r\r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最後,因為疫情導致很多中小企業出現資金週轉困難或斷裂,想象國家也會出臺一些相應的政策以及低息貸款幫助中小企業度過暫時的難關,確保國家經濟的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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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通知規定,簡單說,1月31日到2月2日按休息日對待,從2月3日到2月9日,可以安排靈活的工作形式,但沒有說就可以歇著、什麼都不工作了。如果企業沒有解讀清楚,直接解讀成“繼續放假,在家待著”,是企業的錯誤解讀。員工盼望的就是工資,不發工資就無心工作。從1月31日到2月9日,是應該按工作日對待正常發放工資的。所以,疫情期間放無薪假是不行的,甚至可以說是違法的。不過,希望大家明白,企業不生產,還要一直髮工資,的確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如果公司扛不過去就必然得裁員,更不是員工和企業希望的。所以,這個時候企業與員工應該協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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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從2月10日開始,如果安排在家上班, 按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

比如北京市人社局明確,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江蘇也提出,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第二種,從2月10日開始,如果不能安排正常工作,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生活費標準,各地並不完全相同。

如廣東規定,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

陝西也規定,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所以企業如果以強制休假為名,不發員工2月的工資,不僅違法,還是赤裸裸的耍流氓。

對於這種企業,咱啥也不說,直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走勞動仲裁吧。

03

疫情之下,誰不難?大家都難。

經濟是一體的,一級一級傳導,誰都跑不了。

企業延遲復工沒有產出,大家宅家家裡沒有消費,企業賺不到錢,難。

但是員工也要吃喝拉撒,有車貸房貸要還,有孩子老人要養,就不難麼?

困難時期,每個人都有損失,應該相互體諒,共同克服困難。

而不是把自己的損失,轉嫁到別人身上,實現自身損失最小化。

我之前一直在職場打拼,現在經營一家創業公司,還是比較有感觸。

當你作為員工幫公司做事,無論公司經營狀況如何,每個月都拿固定工資。

因為資源由公司提供,風險由公司承擔,所以利益也歸公司所有。

假設你用公司的資源把項目做成了,幫公司賺了50萬,這50萬就是公司的。

項目做成後源源不斷賺錢,或者把項目經驗複製,賺到了更多錢,這些也都是公司的。

如果老闆大方,可以多給你幾萬獎金。如果老闆小氣,也可以一分錢都不給。

這些都是合理合法的,因為你藉助了別人的資源,也沒有承擔風險,

但假設項目出了問題,或者你能力有限,沒有幫公司賺到錢,還是可以拿固定工資。

這個時候,損失就由公司承擔,你也可能被淘汰。

也可以理解,公司在和員工對賭,賭員工能為自己創造超出自身工資的價值。

而有些人為什麼選擇創業?其實也是在賭,賭依靠現有的資源,可以創造超出工資的價值。

有些不願意賭不想承擔風險,老老實實上班,也是一種安穩的人生選擇。

那些以受疫情影響為理由,不發員工2月工資的老闆,我是看不上的。

既然你選擇創業,想要獲得高回報,就要承擔各種各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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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從法律層面看待這個問題的話,那就簡單了。但是實際上要解決問題,可能早造搬法律條文不合適,所以政府也給出類似於可協商的建議條例“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Tony寶劍


對於疫情期間的工資發放,每個單位發放的標準是不一樣的,我覺得應該是分幾點來說的,第一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如果說安徽合肥,規定時間是不得早於2月10,那麼在10之前這段時間,單位應該是按照每天的工資標準來正常發放的,第二,對於從10號過後開始復工的而未能復工需要隔離14天的那麼公司將不需要支付工資,而有些可以通過電腦在家上班的,公司將視情況來規定發放的工資,第三,對於後期隔離14天后可以上班而未按時上班的公司將可以視你為請假處理,不但沒有工資而且相對應的應該扣除一定工資。因各地區復工情況時間不同,各地規定也有所不同,所以各單位應該結合當地規定時間,固定內容來完善工資發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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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二月份沒有上班,現在工資表出來了,沒上班的工資為0!當時感覺很生氣但後來想想可以理解吧!畢竟像我們這種小單位國家也沒有強制人家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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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9艾莉莉


國企可能會考慮給員工一些補償福利,但是私人企業老闆就沒這麼大方了


農村燕子姐姐


我認為應該辯證的去看,可以不給也可以給,這個要根據具體的企業自身情況而定。如果企業經濟效益差比較困難,這段時間對企業的影響特別大可以不給的;如果對企業的影響不大,企業自身發展還可以就儘量發吧。畢竟也沒有影響多長時間,現在都陸續復工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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