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賣學區房卻佔入學名額被判違約

劉女士購買了一套學區房,隨後發現入學指標已被佔用,她將賣家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市三中院近日宣判,判決賣家退還定金並支付違約金。

劉女士花488.1萬元購買了王先生、張女士所有的一套學區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王先生、張女士需在2018年3月1日前將房屋內學區名額空出。如果出賣人逾期遷出戶口,致使買受人無法實現購買學區房之目的,則構成根本違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劉女士按約定支付定金33.1萬元後,發現王先生夫婦已經使用了該房的入學名額,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33.1萬元定金並支付33.1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系學區房,王先生、張女士在明知教委出臺了入學相關規定後,仍在涉訴房屋內為自己的子女辦理了入學登記手續,導致劉女士的子女入學目的無法實現,其行為構成違約。劉女士有權依據合同享有單方解除權,賣家應返還買家已支付的定金,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最終判決王先生夫婦返還33.1萬元定金並支付33.1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系學區房,王先生、張女士在明知教委出臺了入學相關規定後,仍在涉訴房屋內為自己的子女辦理了入學登記手續,導致劉女士的子女入學目的無法實現,其行為構成違約。劉女士有權依據合同享有單方解除權,賣家應返還買家已支付的定金,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最終判決王先生夫婦返還33.1萬元定金並支付33.1萬元違約金。

法官提示,“學區房”作為較為特殊的房屋,購買目的較為明顯。故此,如果出賣人未及時遷出戶口並使用了入學指標,將導致買受人子女無法正常使用入學指標,出賣人有可能為此承擔大額的違約賠償。法官建議買受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向教育部門瞭解核實交易房屋的學籍使用情況及入學指標的相關政策,可依據相應學校的入學政策,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對應的學籍指標歸買受人使用,也可保留部分尾款作為遷移戶口的履約保證金以敦促出賣人及時履行戶口遷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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