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5 最高檢9月15日發佈特緊急通知,立即停止執行監督法院規則第32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9月15日發佈高檢發研字【2018】 18號關於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的特別緊急通如,

決定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32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二)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三)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四)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五)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六)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七)因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修改為: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監督申請, 無論是否提出過上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規定,均應依法受理。(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最高檢9月15日發佈特緊急通知,立即停止執行監督法院規則第32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的通如

高檢發研字【2018】 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經研究,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停止執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監督申請, 無論是否提出過上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均應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9月15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