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漳法院執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執行幹警的耐心協調下,被執行人主動騰退了房屋,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據 悉
韓某(女)與魯某(男)系夫妻關係。由於雙方感情破裂,韓某向法院起訴離婚。
經法院審理,判決准予韓某與魯某離婚,女兒由韓某撫養;雙方當事人婚後所購的房產歸韓某所有;韓某支付魯某50000元共有物分割款。
判決生效後,韓某將50000元打入法院賬戶,但魯某拒不搬家也不領取該款項。韓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魯某搬離該住宅房。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承辦案件的執行幹警多次找到魯某要求其騰退房屋,但是魯某均拒絕,並揚言要對韓某採取過激行為。
意識到此案情況緊急,為避免矛盾激化,執行幹警多次聯繫魯某,意在打開魯某心結,尋找矛盾焦點。經過詢問,魯某向執行幹警說,覺得自己為了家庭在外辛苦打工,妻子卻要和自己離婚,心裡不痛快,所以不願搬家。
找出了問題的癥結所在,執行幹警決定採取“背對背”勸導和“面對面”溝通的方式,一方面勸解魯某,
離婚對孩子本身就是一種傷害,離婚後你們又鬧矛盾,對孩子進一步造成了傷害,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也看在“一日夫妻百日恩”的份兒上,退一步海闊天空。
另一方面執行幹警又找到韓某,對其說,
魯某這些年為這個家庭也付出了很多,雖然你們今天走到這一步,但大家還是好聚好散,讓事情圓滿解決。
之後,執行幹警還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和解,並以案說法向魯某講解拒不騰退的法律後果。
最終,雙方按照原判決履行了義務,魯某領取了50000元執行款,並於9月11日在執行幹警的見證下搬出了住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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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南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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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第504期 | 案件快報2018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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