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8 ZT:納尼?!美國警察沒有保護公民的義務?

根據相關國際組織統計,全美共有各類警察128萬人。按理說,有這麼多警察,民眾不用再過多操心自身安全問題,但實際情況卻並非這麼簡單。讓我們從一個著名的案子說起。

1975年3月16日清晨,Warren、Taliaferro和Douglas三位女士在她們合租的公寓被驚醒,這處僅距離白宮幾公里遠的公寓迎來了兩位男性不速之客。住在二樓的Douglas成為兩位強姦犯的首個獵物。

三樓的Warren聽到呼救聲後立刻打電話報警。隨後令人目瞪口呆的事情發生了:第一輛警車路過後門開走了;第二輛警車敲前門無應答也走了;第三輛警車在樓外又停留了5分鐘也走了。

Warren和Taliaferro本已逃出樓外,見此情景又回去打電話求救,警察保證會再派人來,得到保證的Warren和Taliaferro下樓去救Douglas。結果是再沒有警察趕來,三位女士被兩名男性強姦、毆打和凌辱了14小時。

僥倖保命的三人隨後立刻起訴首都警方和市政府,認為警方失職未能保護她們。這看起來合情合理天經地義的起訴,卻被一審法院判敗訴,再次上訴後又被華盛頓上訴法院判敗訴。

判決認為,無論是警察還是政府都沒有義務保護居民免受犯罪分子侵害,居民受到罪犯侵犯也無權要求警察和政府承擔責任,除非原告和警察、政府之間存在特殊關係,而本案不存在這種特殊關係。

判決書進一步解釋道:警務是政府向整個社會提供的一項服務,用以維護平靜、安全和秩序……政府只為“全體公眾”這一整體提供警務,不向社會單個成員承擔這項義務。

自此以後,全美各州立法機構開始全面下放公民自衛權。無論是民主黨的藍州還是共和黨的紅州,自衛權和公開持槍權開始全面放開。

由於首都的上訴法庭是聯邦高級法庭,其案例宣判覆蓋全美國。從此美國案例法開創了警方與普通公民之間不存在任何具體法律義務的先例。隨後類似的判決席捲全國,最著名的當屬已被頒發禁止令的Simon槍殺三女兒案,母親Jessica在五次報案後均未得到警察保護,最終全美最高法院以8比1的比例判定: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務時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

根據美國兩位大學教授Stange和Oyster在2000年專著中的統計,在首都華盛頓和33個州,警察沒有保護居民個人的法律義務。在這些州,如果居民報警後沒有得到警察保護,根本就沒有起訴警察的法律依據。有9個州,法院會受理這類起訴警察的案件,但勝訴的幾乎總是警察。只有在5個州,法院會受理這類案件,並有可能判警察敗訴。在餘下的4個州法院判決立場不一,難以歸類。

沒錯,美國警察不保護公民個人的生命和財產,那不是他們的職責。他們的職責是在犯罪發生後,逮捕犯罪分子,維護法律,完成自己對於廣義大眾的職責。

大概也正是因為“沒有保護公民的義務”,2017年全美殉職警察為128人,僅僅是我國的大約1/3,去年我國犧牲民警3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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