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說法」晒糧食引發人命官司,誰該擔責?

「說法」曬糧食引發人命官司,誰該擔責?

「說法」曬糧食引發人命官司,誰該擔責?

鄉村水泥路上晾曬的玉米佔據了半幅路面,駕駛手扶拖拉機的村民宋某為避讓,不慎掉進深溝溺亡。事後,宋某的家人將曬糧的呂某、當地鎮政府、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告上法庭。

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要求呂某向死者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6萬餘元,鎮政府賠償6.4萬餘元,駁回了原告對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的訴訟請求。

駕車避讓路上曬的玉米,墜溝身亡

呂某是沭陽縣某鎮的一名農民,去年秋天,家裡玉米大豐收。為了晾曬,呂某將玉米攤放到家門前的水泥路北側路面上。

當日上午,村民宋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手扶拖拉機去自家承包的地裡拉秸稈。經過呂某家晾曬玉米的路段時,宋某見北側半幅路面曬了玉米,便小心翼翼地沿南半幅路面行駛,結果因路面太窄和自己處置不當,連車帶人掉入路南側的深溝中。

路人見狀趕忙報警,警方和當地村民迅速到現場施救,但宋某還是不幸身亡。

誰應擔責成爭議焦點

事故發生後,宋某的父親、妻子找到呂某、當地政府、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管理站要求賠償,但一直沒有結果。今年4月,宋某的家人將四者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四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合計47萬餘元。

“她要是不在路上曬玉米,鎮政府、交通局、公路站要是管好那段路,不讓人在上面曬玉米,我丈夫也不會掉進溝裡淹死。”法庭上,宋某的妻子聲淚俱下地哭訴道。

呂某辯稱,她在水泥路北側曬玉米是事實,但並沒有設置磚頭、木棍等障礙物,宋某無證駕駛,不會開拖拉機,拖拉機還沒號牌,是他自己處置不當掉進溝裡,和她曬玉米沒有關係。

鎮政府答辯稱,涉案的水泥路是其牽頭籌資建設的,道路建成後其委託周邊的村委會負責管理。雖然呂某曬糧食佔用部分路面,但所曬糧食沒有超過道路中心線,路的另一邊足夠宋某駕車行駛,宋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手扶拖拉機,因駕駛不當而造成事故,事故發生是宋某自身造成的,鎮政府不應承擔責任。

縣交通運輸局則表示,村民在路面上晾曬玉米,交通局不是該道路的管理人,不該對此負責。

縣公路管理站答辯稱,涉案路段系無名道路,並不屬公路站的管理範圍,請求駁回原告對其訴訟請求。

“誰能想到,曬糧食也能曬出官司來。”庭下旁聽席中,呂某的家人也念叨著冤枉。原來,村裡沒有專門的場院,每年,農戶都會在村口路邊晾曬糧食,沒想到,這習以為常的事卻給家裡招來一場官司。

玉米晾曬人和道路管理者被判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呂某在道路上晾曬玉米佔據了近半幅路面,妨礙了車輛通行,致使宋某駕駛手扶拖拉機只能在水泥路的南側半幅路面上行駛,掉入路南側深溝中溺水死亡,呂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鎮政府系涉案道路的建設者、管理者,依法對道路負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暢義務,對於路面上妨礙通行的物品應予及時清掃和排除,鎮政府對呂某在道路上曬糧食的行為未及時予以制止與排除,未盡到管理義務,對宋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鎮政府已將該道路委託給周邊村委會管理的辯解,因其未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還指出,宋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行駛中操作不當而掉入深溝中,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其自身應承擔相應責任,故應減輕呂某、鎮政府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交通局、公路站負賠償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原告因親屬宋某交通事故死亡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5萬元,由呂某賠償6000元,由鎮政府賠償4500元;原告因親屬宋某交通事故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合計43萬餘元,由呂某賠償20%即8.6萬餘元,由鎮政府賠償15%即6.4萬餘元。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秋收季節來臨,在鄉村公路上曬糧暗藏三大危險:

車輛遇到稻子或者玉米粒易打滑、跑偏;

車輛為躲避行人易產生剮蹭、追尾等;

秸稈卡進車裡影響剎車效果,容易發生車禍,甚至有可能導致車輛著火。

大家晾曬糧食一定要選擇合適的場所,切勿圖省事隨意晾曬和在公路上擺放障礙物。交通出行者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行駛中發現有作物時,請減速慢行,仔細觀察路況,謹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來源丨人民法院報

「说法」晒粮食引发人命官司,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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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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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李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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