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最多70年!東莞明確各類新型產業用地土地出讓年限

最多70年!東莞明確各類新型產業用地土地出讓年限

(記者 鄺聰 何振成)今天(4月3日)下午,市委副書記、市長肖亞非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會議審議了《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低價管理實施細則》,明確了對新增新型產業用地、“三舊”改造新型產業用地、已出讓用地改為新型產業用地等3種不同類型的新型產業用地的供地方式、出讓年限、地價計收方法。

我市明確各類新型產業用地土地出讓年限

會議審議通過的《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低價管理實施細則》,在供地方式上明確,新型產業用地(M0)需配置一定比例商業辦公用地(C2)、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則上應依據城鄉規劃用途劃分為不同宗地,單獨出具宗地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對確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獨立出具R0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單獨進行宗地市場評估和公開出讓。

在出讓年限方面,《實施細則》明確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長至50年;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體供地的,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讓年限為70年。

“三舊”改造新型產業用地,改造為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年限為50年;改造為新型產業用地(M0+C2)一宗地整體供地的,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改造為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讓年限為70年。

對已出讓改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年限按照原建設用地剩餘出讓年限確定。

《實施細則》還明確了各類新型產業用地的地價計收方法。

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配套用房不得分割銷售

會議經審議原則還通過了《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管理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在原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享受該政策的對象限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產業用房產權分割,是指經市政府批准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按本辦法進行開發經營,對產業用房進行產權分割銷售,併為分割後的房屋辦理產權登記的行為。

《實施辦法》對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的分割面積、配套面積、分割期數等方面提出約束條款,其中要求產業用房的可分割銷售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80%;配套用房建設規模不得超過項目計容建築面積的30%,同時不得分割銷售。

《實施辦法》還提高項目受讓對象的條件標準,以及明確二次受讓的增值收益、上繳比例、徵收方式等管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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