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 依靠制度加強和創新新時代的社會治理

「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 依靠制度加強和創新新時代的社會治理/郝玉賓

依靠制度加強和創新新時代的社會治理

□ 郝玉賓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要求“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把社會治理納入制度建設的軌道,對依靠制度加強與創新新時代的社會治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 依靠制度加強和創新新時代的社會治理/郝玉賓

一、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是堅持與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

國家治理是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和黨的建設等多領域、多方面體制機制的制度安排。在這個系統化的制度體系中,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方面,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治理的制度體系中,無論在治理體系上,還是在治理能力上,社會治理都構成為重要的治理內容,它通過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以及個人等多種主體,在平等合作、對話、協商、溝通等過程中,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引導和規範,由此推進公共利益實現最大化。可以說,離開了社會治理,國家治理效能就很難在社會成員的實際生活中得到體現。而伴隨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發展,社會治理的實踐中缺乏對治理規律的科學認識,不注重廣大群眾的廣泛參與,法治化治理強度不足,以及智能化、專業化治理存在著的短板,相應履職能力和管理水平存在的不足等,則迫切要求在社會治理層面以科學治理、民主治理、法治治理推進社會治理的創新,提高黨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廣大社會成員在社會治理中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能力,由此使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成為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必然面對的現實要求。

另一方面,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是堅持與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完成的治理任務。經過40多年的改革開放,現實社會發展呈現出更為複雜、更加多元化的多重性矛盾與問題,後者不僅提升了社會治理的難度,而且對社會治理能力也提出了新挑戰和要求。研究與解決這些新問題,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良好的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切實增強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構成為社會治理必須完成的任務。正是面對這樣的任務,我們黨在社會治理實踐中積極探索,逐步認識與把握社會治理規律,從新中國成立初形成的對社會資源進行集中管控型管理模式,到改革開放後對“社會建設”、“社會管理”認識的更為深入,直至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社會管理”改為“社會治理”,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既深刻反映了黨和政府對社會治理重視程度的更為加強,也表明了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已經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所必須完成的任務。

二、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是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根本要求

加強和創新新時代的社會治理,目的在於通過有效的社會治理,實現制度優勢向治理效能的轉化。《決定》為此特別提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的要求,這就使社會治理在任何意義上的加強、創新與完善,都要求圍繞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滿足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利益來展開。

首先,必須堅持統攬全局、協調各方,把黨的領導貫穿于堅持和完善社會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制度的各個方面。與國家治理一樣,社會治理體系也是由眾多子系統構成的複雜系統,在這個系統的四梁八柱中,黨的領導居於頂樑柱的位置。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要順利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必須完善堅持黨的領導的體制機制,更好發揮黨的領導這一最大優勢”,這是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政治保證。新中國成立70年的發展表明,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辦大事,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偉大成就,創造出從貧困到溫飽再到小康的經濟奇蹟和社會長期穩定的政治奇蹟。實踐告訴我們,在社會治理這個國家治理體系中最為具體、最為複雜的系統中,只有堅持黨對社會治理的領導,充分發揮各級黨委在社會治理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作用,把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和各級幹部的政績考核體系,形成權責明晰的社會治理責任鏈條,才能有效動員多元社會主體及其掌握的資源投身社會治理的進程,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其次,必須立足人民主體地位,注重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加快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社會治理的成效最終是由人民來評判的,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實惠,人民權益是否真正得到保障,也是對社會治理成效的最終評判。同時,基層是一切工作的落腳點,是人們群眾實際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最直接的驗證點。基層社會如何增強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建設的能力和活力,最終形成社會治理健康協調的良好局面,是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制度的重要環節。具體到基層治理實踐層面,一方面要著力健全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在涉及統籌城鄉的民生保障領域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以制度之力推動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各方面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另一方面,要加強社會協商,想方設法引導各個方面、多種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廣泛參與到基層治理的基礎當中,充分激活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建設的活力,營造健康協調的社會治理良好局面,逐步構建各方面、各領域、各階層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社會建設,共同參與社會管理,共同享有治理成果的社會治理格局。

再次,必須完善科技支撐,以科技支撐創新社會治理,提升社會治理精細化水平。科技支撐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手段,以科技支撐創新社會治理是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驅動力。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制度的過程中,既要圍繞國家實施的“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發展戰略,依託人工智能和大數據等科技手段輔助社會治理,打造統一規範、運行高效的大數據平臺,制定開放共享的數據標準體系,充分發揮“互聯網+”和大數據所帶來的在線化、數字化優勢,實現人工智能與社會治理的有效結合,提高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並通過加強科技手段在服務民生、社會安全、災害預警、應急管理等領域的應用,不斷推進社會治理決策科學化;又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的優勢,在及時高效回應民眾訴求,為群眾提供最優服務的基礎上,提升對各類重點人群的精準服務管理和對重點地區、突出問題及時排查治理的效果,在提高治理效率的同時降低各種潛在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三、在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制度的實踐中加強和創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

社會治理在國家治理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決定了必須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在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制度的實踐中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首先,要深入貫徹落實《決定》圍繞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制度確定的戰略任務。在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方面,要深刻認識人民內部矛盾和群眾工作對象、內容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秉持社會公平、和諧和穩定的理念,實現從化解矛盾的單一做法向預防化解並舉治理模式的轉變,通過暢通群眾信訪和訴求表達通道,完善各階層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機制,建立危機干預機制和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以及發揮好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等途徑與方式,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在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公共安全體制機制方面,要構建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動員社會多方力量、整合多方資源、運用多種手段和方法,對一切危及社會和諧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等進行全方位、多層面、無死角的預防與打擊,最大程度地保障國家利益、群眾利益,最大限度地保障社會穩定與和諧氛圍。在完善群眾參與基層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方面,要處理好黨委、

政府、基層群眾組織、各類自治組織之間的關係,加強黨委的領導、積極發揮政府主導,充分鼓勵社會協同、調動公眾參與,實現黨委、政府、社會、公眾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格局下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在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完善國家安全體系方面,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科技、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健全國家安全體系,準確研判安全風險、明確安全戰略目標和拓展安全戰略範疇,增強國家安全能力,推動國家整體安全利益的實現。

其次,要堅持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遵循共建共治共享原則,大力發展合作治理、共同治理機制,激發社會生機活力。在黨政關係上,要在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充分發展協商民主,構建充滿活力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過程中,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制度安排,優化跨部門議事協調機制,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部署

貫徹落實到位。在政府與社會關係上,要進一步完善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制度安排,逐步建立以提供公共服務為政府職能改革的核心理念,突出政府的服務性功能,注重加強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保護和體現公民權利,為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社會活動提供物質保障,不斷促進公共服務優質高效。同時,必須注重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提高社會治理的社會化、民主化、協同化水平。在治理手段和方式上,要以黨建統領全局,以自治為基礎,以法治為根本,以德治為引領,綜合運用現代治理手段和傳統治理資源,注重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機結合,推動政府治理、社會調節、基層群眾自治實現良性互動。

最後,要注重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的有機結合與良性互動。經過新中國70 年的實踐和40年改革發展探索,推動促進社會治理的頂層設計極為緊迫,特別是面對制約新時代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制度建設的全局性、關鍵性問題,總結社會治理髮展規律,加強宏觀思考和頂層設計,更加註重社會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通過自上而下的途徑推進制度建設,已經成為社會治理必須強化的工作。同時,注重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是辯證統一的,加強頂層設計和鼓勵群眾首創並不矛盾。事實上,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包括20世紀60年代初,浙江省堅持矛盾不上交,問題就地解決的“楓橋經驗”,北京市針對基層治理難題,推進“街鄉吹哨、部門報到”和“接訴即辦”的改革,浙江省桐鄉市開展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經驗,內蒙古阿拉善盟由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經費補助,引導農牧民組織草原“都貴楞”巡防自治力量的探索等,都積累了豐富的社會治理創新經驗,為頂層設計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素材。所以,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把實踐中的積極探索上升到整體性、協同性的謀劃當中,在頂層設計指導下鼓勵積極的實踐探索,既能增強社會治理的協調性、指導性,又能加強社會治理的針對性、實效性。(作者系中共山西省委黨校社會與生態文明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原載於2019年第12期《前進》雜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