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省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服務民營經濟發展】


【省法院建立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服務民營經濟發展】

1月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對涉企案件實行經濟影響評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全省法院在辦理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為企業時,在立案、保全、審理、執行、司法公開和審限管理等各環節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並作出有效防範和處置,使司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實現案件處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建立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是省法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實際行動,也是湖北法院發揮審判職能服務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制度創新。

《規定》要求,在立案階段,要認真審查企業材料,全面瞭解爭議焦點,對可能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初步評估,要根據民營企業的司法需求的和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引導其選擇先行調解、和解、速裁、簡易程序、小額訴訟以及督促程序等更為合適且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保全階段,在被保全人為企業時,要在全面權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採取對被保全人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財產保全措施,避免因財產保全措施不當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審理階段,重點對案件的審理程序和裁判結果可能對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評估,堅決杜絕就法律講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辦案而辦案的思維和做法。執行階段,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重點對執行行為的方式、強度可能對企業造成的經濟影響進行評估,確保企業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實現。司法公開時,重點評估案件信息公開可能對企業的商業信譽、商業機會造成的影響,避免公開行為給誠信經營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要嚴格遵守各類案件的法定審理期限,從嚴控制審限延長、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審批,防止因案件審理時間過長而“拖瘦”“拖垮”民營企業。

全省各級法院要定期對各部門的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情況進行檢查。對應當進行評估而不予評估,或承辦部門、承辦人嚴重不負責任,採取措施不當,導致信訪或其他重大事件發生的,按照責任倒查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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