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如何量刑

對於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國嚴厲打擊的對象之一,不論是以哪種形式犯毒品罪的,都會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於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如何量刑?哪些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怎麼認定販賣毒品罪?

  一、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如何量刑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如何量刑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滿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販賣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二、哪些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

  1、從境外購買毒品後非法入境,或者與境外販毒分子相勾結,將毒品偷運入境;

  2、將非法入境的毒品偷運出境,或者把在境內購買的毒品偷運出境;

  3、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團購買、運輸毒品,或者在邊境地區與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結,買賣、運輸毒品;

  4、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貨款、資金、實物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在內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購買毒品;

  6、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或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並偷運出境的。

  三、怎麼認定販賣毒品罪

  1、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2、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後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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