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購車指標轉讓糾紛主要涉及七類案件

購車指標轉讓糾紛主要涉及七類案件

購車指標糾紛案件主要涉及七類案由:買賣合同糾紛、返還原物糾紛、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執行異議糾紛、所有權確認糾紛、機動車責任事故糾紛、定金合同糾紛。

1、買賣合同糾紛

該類糾紛是審判實踐中體現最多的。主要體現在二手車買賣過程中,在轉讓車輛時一併將購車指標轉讓或約定延期過戶。

情形一:買受人或出賣人起訴請求過戶。審判實踐中存在以下幾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法院因買受人沒有購車指標,不具備過戶條件,存在實際履行障礙,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種是直接判決被告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因買受人沒有購車指標,有些判決列明將車輛過戶至北京市外某地。

情形二:簽訂有關車輛和指標的轉讓合同後未交付車輛,買受人起訴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對於該類型,法院首先認為雙方的買賣合同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應屬無效。因此,判決出賣人返還相關購車款,但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一節,因買賣合同無效,相應的未支持該項訴訟請求。

情形三:因買受人沒有購車指標不能過戶,出讓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該類合同實質上涉及到購車指標的轉讓使用問題,但因訴求是解除合同,審判實踐中往往回避購車指標轉讓的效力問題,綜合認定雙方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判決解除合同。

2、返還原物糾紛

該類糾紛的起因是車輛的登記所有人想要收回車牌故請求車輛的實際佔有人返還車牌,此類糾紛可能發生在購車指標轉讓使用的直接對手之間,也可能發生在非直接對手之間。

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是以判決形式駁回起訴,即認為該涉案車輛一直登記在原告名下,無需返還,而與車戶密切相關的是小客車購車指標,其屬於一種許可資格,並非物權保護意義上的物,無法在返還原物糾紛中處理,故判決駁回起訴。另一種是以裁定形式駁回起訴,即認為要求返還的車牌實質為購車指標,歸屬問題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且購車指標不屬於物,也不是財產,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不成立,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3、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該類糾紛往往體現為車輛的登記所有人請求確認涉指標轉讓的買賣合同無效,目的同樣是為了收回車牌的使用。

審判實踐中有以下幾種審判思路:一是認為協議中有關指標買賣的部分違反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違反了合同法第七條有關不得擾亂經濟秩序的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僅確認有關買賣指標的部分無效。二是認為協議除違反上述規定外,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有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確認合同整體無效。但總體上對於該類糾紛,法院均會支持原告確認無效的訴訟請求。

4、執行異議糾紛

對於執行異議糾紛審判實踐中存在兩種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一是認為案外人提供的證據如果可以證明被查封的車輛所有權實際歸案外人所有,則停止對涉案車輛的執行程序。二是認為即使案外人的證據可以證明車輛歸其所有,但因其沒有進行合法有效的登記手續,故駁回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5、所有權確認糾紛

車輛的登記所有人請求確認車輛的牌照、相關所有權證、行駛證等證件屬於其所有。審判實踐中認為上述證件屬於有關部門發放的證件,該所有權確認糾紛不屬於法院的管轄審理範圍,裁定駁回起訴。

6、機動車責任事故糾紛

在此類糾紛下,機動車責任事故的受損害方起訴在列被告時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僅列車輛的實際佔有人,二是將車輛的實際佔有人跟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共同列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實踐中法院均認為該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時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僅有一起案件因為事故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法院判決車輛登記所有人在本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交強險範圍內與車輛的實際佔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即審判實踐中未將車戶分離、借用他人上路權使用車輛情形列為過錯情形。

7、定金合同糾紛

實踐中認為當在相關涉指標轉讓買賣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因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作為總合同亦應無效,對行使定金條款雙倍返還的請求不予支持。

8、其他糾紛類型

除上述常見糾紛類型外,還有其他糾紛雖沒有直接因購車指標而產生,但卻在法院的認定事實或調解、和解協議中涉及到了購車指標,如雙方直接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購車指標歸一方永久使用。

購車指標轉讓糾紛主要涉及七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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