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明朝鳳陽府的災後稅糧實施

導語:有明一朝,鳳陽府災荒迭發。在明代276年的統治時間裡,若以年次統計,鳳陽府僅水旱災害就有203年次,佔明朝統治時間的73%。災後,明朝政府採取了諸如蠲免、賑濟和折徵、撫卹等一系列救荒舉措,對災區實行相應的救濟。

稅糧折徵即折色為諸荒政措施之一者。所謂折色,是相對於本色而言的。本色就是中國曆代規定的賦稅徵收原定的財物;放棄原定財物之徵收,而向民戶改徵他物即為折色。明代本色一般指米麥,而其折色範圍則較廣。

古代農民

是為《明史·食貨志》所謂的"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在探討明代荒政者中,大多不及折色;縱有少數討論者,也多將之作為災蠲一附庸,沒有對之予以專門的瞭解。本文即以折色為對象,嘗試用把國家荒政制度與區域荒政實踐相結合的方法,對明代鳳陽府的折色情況作一基本的探討。

一、明代國家折色制度之一般

1、明朝的折色對象

明朝折色對象主要是漕糧。按照規定,明朝漕糧是供應邊軍和京師百官、皇家消費的稅糧,原則上不在因災蠲免之列。只有在少數災荒特別嚴重的年份,在災民稅糧無措、生存維艱時,朝廷才偶爾對起運漕糧予以蠲免。

古代社會

出於保證國家漕運不受影響,並能減輕百姓災荒歲月的壓力使災民對朝廷感恩戴德之考慮,明政府常在災後對災區起運之漕糧實行折色,以其他物品或鈔銀等抵充稅糧起運。同時,通過折色,使原來災區應納之稅糧被留在本地並用於救荒,一定程度上發揮荒政作用。是乃所謂"被災州縣暫從改折,即所謂不留之留也"。

古代漕運

當然,除漕糧外,明代其他賦稅也常有折徵者。如成化末年,江北各地災荒連年,民飢盜起。巡撫鳳陽等處都御史劉璋以此奏請將鳳陽等府歲納馬匹"照江南事例,每馬納價十兩,庶公私兩便"。二十二年(1486年),兵部複議稱其所言良是,除"廬、鳳並徐州水草便利之地,宜仍令納馬"外,其餘州府馬匹照準所奏而行,予以折色。

2、明朝折色的種類

從具體實踐看,明代漕糧折色可分改徵和折徵兩大種類。改徵就是將漕糧應徵粟米改為徵收其他糧種。這種情況,往往一是朝廷根據需要,對徵收的漕糧品種作相應的調整;二是地方出現如災荒等意外,原定粟米無法如期完成,經地方疏請,終由中央批准。

古代漕運

如永樂三年(1405年),懷遠縣等春夏乾旱,"民不及耕,而秋種頗收,乞以豆、麥折輸稅糧"。改折之請得到明太宗的認可。折徵就是將原額漕米折成鈔銀或其他非糧食物品(如布、綿、絲等)徵收。

折徵銀兩早在宣德時間就在江南出現。

宣德五年(1430年),工部右侍郎周忱巡撫江南,實行賦稅改革,推行"平米法",內容之一即折徵,對重稅田畝徵收金花銀等。不過,明初江北折徵罕用銀兩,主要還是徵收寶鈔或以布代徵。

古代農民

也就是在正統年間,政府折徵銀兩範圍開始擴大。正統七年六月,湖廣並貴州三司奏請於起運糧內折徵銀兩與布匹。戶部準之,令其起運稅額內5分納米、5分折銀;同時將折徵銀兩的範圍擴至"

四川所屬近貴州者",其每年起運稅糧亦准折布,"或布運沉重,民願折納銀者",聽之。隨著稅賦折徵銀兩日益普遍,災年折徵銀兩制度也在成化年間應運而生。

3、明朝對摺色標準的制定

成化十九年,巡按御史魏璋因鳳陽旱災飢疫,奏請蠲免稅糧。覆文中,戶部確定了其"起運者照江南折銀事例",每石徵銀2.5錢,草每束徵銀3分,"送太倉銀庫另項收貯備邊。以後事體相類者,俱照此例"。

該例在兩方面做出了規定:一是災區可以折徵銀兩,二是確定了漕運改折銀兩的標準。這些在以後荒政中得到了積極的實行。如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正月,明政府因鳳陽等處水災,將其未完起運改兌糧,止徵折色;並且在執行過程中,明廷又據實情,對摺銀事宜做出更具體的規定。

古代社會

折徵的實行,需要一定的程序。通常首先是地方州縣報災,隨即是巡按等覆勘題請戶部,最後經皇帝批准實施。其中地方報災、巡撫題請至關重要,一些積極有為的知州或知縣、巡按等因此而為百姓稱頌。

二、鳳陽府折色實施概況

1、折色頻度之起伏

明朝鳳陽府折色,最早始於永樂時期。此後,除宣德、天順、崇禎等幾階段外,其餘各代無不將折色作為荒政手段之一。然而細加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前、後期折色有兩點引人關注:

其一,以嘉靖為界,前、後期折色次數有很大差異。此前,永樂等6個時期計102年,共有13個年次災後實行了折色;而嘉靖以後4朝歷時106年,災後把折色作為緩解災民經濟壓力的則達33年次,佔整個明時期在鳳陽府採取折色措施總年次的70%以上。

其二,在改徵和折徵種類方面,成化前以改徵他物為主,永樂、正統、景泰共8年次折色,其中有5年次改徵,改徵糧種主要為麥、豆,折徵則主要為寶鈔或布。

(1)明朝朝廷對摺色的爭議

災後折徵銀兩的出現,並非偶然,它既是明朝中葉賦稅制度改革的產物,也是賦稅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由實物化向貨幣化轉變的一種發展趨勢。

古代社會

儘管明朝中後期鳳陽府災後屢有稅賦折色之舉,但與江南地區相比較而言,總的說來,鳳陽府折色年次相對較少。即使是在實行折色年次相對較多的萬曆時期,徵收本色的情況還是十分普遍的。

萬曆末年,袁文新就曾談到"近例江南折銀解部,惟江北及府屬八衛本色分司以時支放

"的問題。之所以如是,與漕糧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有關。"漕為國家命脈所關,三月不至則君相憂,六月不至則都人啼,一歲不至則國有不可言者"。

明朝宮廷

鑑於漕糧的性質和特殊意義,明朝君臣屢屢強調漕糧不得輕易改折。因此,漕糧折色多是一件迫不得已的事情,朝廷通常情形下能不折色就儘量不折;同時,又與充實倉儲有關聯。明初洪武時期,出於防備水旱災傷之需,朱元璋令在全國設立預備倉,"

出內帑易粟儲之,以賑饑荒"。

然"自洪武以後,有司雜務日繁,前項便民之事,率無暇及。該部雖有行移,亦皆視為文具",各地倉儲十處九空,甚者倉谷全無。"是以一遇水旱饑荒,民無所賴,官無所措,公私交窘"。

古代糧倉

為解決倉儲空虛問題,就在工部右侍郎周忱於江南實行賦稅折徵後的第三年(宣德八年,1433年),周忱又因"

各處被災,恐預備倉儲賑濟不敷"而上疏朝廷,"請以折銀糧稅悉徵本色,於各倉收貯",以"俟青黃不接之際,出糶於民"。

(2)小結

由上二點制約,使得災傷之後折色尤其是折銀在鳳陽地區並不十分普遍。而江南等地由於商品經濟相對較為活躍,白銀等貨幣充當媒介手段作用比較突出,加之明政府對白銀大量需求的刺激,江南因此折色頗為普遍。

江南地區

這樣,明朝中後期,白銀在江南也就逐漸成為百姓稅賦的主要手段。然而,在某些地區,儘管折色現象較為常見,但總的說來,米麥仍為基本的稅收標準。

2、改折比例與力度之大小

改折比例與改折力度是最能說明改折在荒政中作用和意義的因子。所謂的改折比例,就是漕糧折徵銀兩部分在總漕糧中所佔的份額。漕糧災後改折多少,明代似乎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對相關史料進行分析,總體而言,鳳陽府各個時期的改折價格可謂參差不齊:其最高價格為每石糧食(粳米)折銀8錢,最低價每石卻只有2.5錢。不過,極端價格非常少見(各僅1例),存在於其間的則是銀3~7錢不等的價格,尤以每石折銀6~7錢最為常見。

鳳陽古城

(1)前、後期改折價格差異

萬曆前,改折價格一般每石漕糧折銀正兌7錢、改兌6錢;萬曆及其後多有變動,且折價率趨低。箇中之因,殆與鳳陽府災荒連年、災民積年逋欠有關。

(2)災情與改折價格

改折價格的高低主要取決於災區災情的輕重,重災區的改折價通常低於輕災區的改折價。所謂重災區,一般主要為災情重大、連續發生災害的情況。前者如萬曆三十一年因壽州等"被災重大",漕糧每石折銀5錢,以及萬曆四十三年之鳳陽等災區"比照重災事例"、每石折銀3錢等;連續災荒如萬曆四十一年因鳳陽等府"災患頻仍",田地衝淤,自四十一年為始,每石永折5錢等等。

(3)夏、秋稅與改折價格

夏、秋稅分別繳納的是小麥和粟米,其價格本身具有一定差異,其改折價格自然也應有所不同,夏稅改折價格一般低於秋稅改折價格。如萬曆十七年的改折規定,鳳陽等府被災州縣萬曆十六年起運本色米改折價是每石折銀6錢,而麥每石銀4錢;萬曆三十一年折銀價夏稅小麥每石銀4錢,秋稅稻米則每石5錢等。

(4)正、改兌與改折價格

永樂十三年,政府徵調南糧,改海運為河運。在淮安、徐州、臨清等地設倉收囤,各地漕糧由糧戶運交就近倉口(江西湖廣浙江於淮安倉、蘇州等7府州于徐州倉、鳳陽等10府州於臨清倉),然後再由官軍分成淮安到徐州、徐州到德州、德州到通州等段,節節接運,名為支運。

古代社會

宣德六年(1431年)改行兌運。所謂"兌運",就是江南糧戶把漕糧運到瓜州和淮安兩地、河南糧戶運到小灘、山東糧戶運到濟寧等地後,將其兌與衛所,再由官軍運載到北京,發給其路費和耗米。這一改進,使軍隊經費增加,百姓又避免遠運艱難,"於是兌運者多,而支運者少"。

軍隊運糧的格局由此而逐漸形成併成為定製。有明一代,乃至清代,都延續了這一制度。而正兌與改兌之異別,萬曆年間戶部在回覆倉場右侍郎趙世卿之議時明言:"漕糧有正兌,有改兌。正兌者解入京倉,改兌者解入通倉"。

當然,正兌、改兌價格的區別只是相對的,有時是不加區分的。但在一般情況下,正、改兌間的折價還是有一定區別的,上述二例改折時強調該次折徵"無論"或"不分"正兌、改兌而統一的折價,就從另一側面說明了二者通常改折價的差異。

(5)改折價"永制"的努力

萬曆後期,鳳陽府災傷不斷。四十一年,巡撫鳳陽都御史陳薦等以鳳陽府"災患頻仍,田地衝淤",請自四十一年為始,"每石永折五錢,以蘇疲邑民命"。戶部複議允之,神宗從之。

古代社會

漕糧永折是災折的一種特殊現象,它的出現主要是由於一些地區因連年的災荒,其人民生活極端貧困,當地經濟狀況已不再具有負擔漕糧的能力。面對災荒頻仍的鳳陽府災區,從巡撫地方官員到戶部,再到最高統治者,企圖通過建立一個"永制",形成長效機制,以處理日繁的荒政事務。

三、對改折的分析與反思

1、改折動機和效果

改折作為明政府荒政措施之一,其實施的動機是多重的,而在其驅使和支配下的改折也產生了一定的積極效果。因此,該政策的推行,具有一石二鳥的作用。

(1)實行改折的根本出發點是確保災後國家稅賦不受影響

災害的發生,對災區的農業生產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損失,夏、秋稅賦徵收本色的難度較大。為保證國家稅賦不因災傷而有所減損,政府通常會對災區漕糧實行改折,允許將稅糧或折為銀兩,或折成災區有收的作物,或替之以他物。

(2)改徵他物或銀兩以代夏、秋稅糧,而把糧食留在災區

以此減輕百姓災後繳納稅賦的壓力,甦民之困;同時也便於地方利用留在災區的稅糧展開賑濟,有助於緩解災區的社會矛盾,維護地方的社會安定。

弘治十六年,鳳陽等府春夏大旱,秋雨潦,谷粟無成,人民艱食,盜賊多發。為緩解災區緊張的社會形勢,十月,朝廷准折南直隸次年兌改糧米60萬石,"而留本色,以濟饑民"。又如嘉靖三年,鳳陽府各地饑荒,人相食,鳳陽鬥米銀5錢,霍丘更是鬥米千錢。而嘉靖年間國家因災改折銀兩價格每石糧米通常僅為7錢。

災後糧食市場價格與國家改折價格間相差數倍。國家在災後物價上升之際,以遠遠低於市場價的改折價讓百姓繳納銀兩,此舉在平抑物價、改善災後百姓生存狀況、減緩社會矛盾和穩定社會秩序方面無疑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古代社會

事實上,改折也確實給百姓帶來了一定的好處,受到了百姓的歡迎,災民往往因此對積極促成災折得以實現的官員感恩涕零,地方士紳也多將其事書入地方史冊。

(3)免除民戶所承擔的稅糧在運輸途中的損耗

由此減輕了百姓的稅負,時人對此多有陳述,如唐順之雲:"蓋米自江南而輸於京師,率二三石而致一石,則是國有一石之入,而民有二三石之輸。若以銀折米,則是民止須一石之輸,而國已不失一石之入。國家立為此法,蓋於不可減免之中,而寓可以通融之意。一無損於國而萬有利於民,此其法之盡善而可久者也"。

(4)小結

總之,從荒政的角度來說,明代改折在賑災實際中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收到了積極效果。

但其效果如何又受以下二因素掣肘:一是改折的比例。它與災情輕重相聯,而災情的勘報又往往為人為因素所制約;二是改折價格,改折價與正常年份糧米的價格有時存在一定的差異,前者高於後者。將正常年份糧價與改折價相比較,朝廷改折的本質和災民能否從改折中受益便一目瞭然。

2、存在的問題

改折同樣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第一,改折具有應急的性質,往往只在災後改折,一旦度過災荒,一般情況下仍徵本色。

第二,改折的初衷不是出於災區民生的考慮,而是保證官府稅賦的考量。通常是在本色徵收無法保證的情況下,才實行應急改折。而且只要實行改折,災區改折漕糧部分多被通融到其他非災地區,並要求按時徵解或亟時催徵。

第三,改折雖是明政府賑恤災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改折的漕糧多為受災當地應兌之物,改折後的應兌漕糧雖被留在當地賑災,而這種以本地錢糧賑濟本地災傷的做法,通常由於災區作物無收而難以收到實質性的成效。

古代農民

同時,百姓免交麥米實物而代之以銀兩,其承負的稅賦擔子並沒有因改折而卸去,只是在形式上略有變化而已。因此,從這一點而言,嚴格地說,

改折不能算是一種積極的荒政措施,甚至是否屬於荒政的範疇,都可以進一步討論。

第四,銀糧交易中存在的問題。在統治者看來,改折是"寬恩"或"恩例"。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果措施不到位,可能會形成災民災外之"",成為百姓災後的另一負擔。眾所周知,一場大災之後,災區往往被洗劫一空,災民一無所有,糧食無疑是生存第一之需。

結語:漕糧改折雖在減輕災民稅賦壓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然而受供求關係變化的影響,災區災後物價除了糧食上升外,其他物品的價格有可能會跌到其歷史最低點。百姓為了湊足上交國庫的改折銀兩,常常必須變賣糧食以外的物品。

而這些物品價格低廉,意味著他們必須出賣更多的物品才能夠應付上繳稅賦,災民因此多愈益貧困。並且,災民在將手中僅有之物兌換成銀兩的交易中間,也難免受到剝削或物價高低變動的影響,從而損失一定的財物。

參考文獻:

陳業新《明至民國時期皖北地區災害環境與社會應對研究》

張廷玉《明史》

《鳳陽縣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