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富平交警大队:男子酒驾被重罚高考期间敲警钟

富平交警大队:男子酒驾被重罚高考期间敲警钟

近日,富平东华街道办居民、驾驶人孟某某(男,现年41岁)因酒驾,被富平交警大队交警西禹中队查获。因涉嫌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被富平公安合并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7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令人意料不到的是,该孟曾于去年因酒驾被查,此次重重蹈覆辙,被严查重处!驾驶人孟某某不仅面临行政拘留15日,而且被罚款7000元,还被吊销驾驶证,甚至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富平交警大队:男子酒驾被重罚高考期间敲警钟

该案的严厉查办,给广大驾驶人敲响了一声警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确难逃交警查处和法律惩罚!拒绝酒驾,安全出行,是广大驾驶人的唯一正确选择!特别当前正值高考期间,一些驾驶人错误地认为交警忙于高考交通安保,无暇查处酒驾等违法,可以任性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招摇过市,实则是大错特错!

据了解,高考期间,富平交警将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攻坚行为与高考护考执勤紧密结合增派警力,昼夜行动,加强管控,加大对无牌无证、客车超员超速、农用车三轮车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任何侥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富平交警都在不远处静静地等你!

(案件回放)2018年5月31日,驾驶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571xx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东新村村道与北环线十字时,西禹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孟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72.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公安网查询,孟某某还于去年6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城区一中队处罚。该孟某某

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及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富平公安合并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7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之规定,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陈润社 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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