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保险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合同生效后什么情况都赔吗?

种田的小傻子


今天来跟大家聊聊保险里两年的不可抗辩是怎么回事。

一听这个两年不可抗辩,很多朋友觉得很陌生,但是这一个点对那些想买保险尤其是想买那些长期人身险的朋友,是个非常重要的事儿,这与咱们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那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期呢?

就是当咱们的保险合同履行超过两年以后啊,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我们当初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来拒绝赔付。

我稍微来用个例子来解释一下啊,正好我看到有个大姐在后台给我的留言,她呢是买个长期的重疾险。

她当时说我也不懂,保险经纪人也没跟我说清楚,我买保险的时候我是个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不算重疾啊,但是我没有告诉保险公司,我也没写到单子里去,她就很担心,说小司,到时候我万一出点什么重疾会不会我这个保险白买了,拿不到赔偿。

那么这件事就适用于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就如果它这个保险合同执行超过两年了,这位大姐得了重疾是应该能拿到这笔赔偿的。

说到这有朋友就觉得不对啊,说小司这地方有空可以钻,怎么钻呢?

比如说,我得癌症了,我得癌症也活不了几年,但我得想办法用这个事儿弄笔钱啊,我去买个重疾险想办法把我得癌症这个事儿隐藏起来,那是不是只要咬着牙活过两年对吧,我就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笔赔偿呢,说到这个事儿能不能钻空子,咱们就得看看这个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到底是怎么来的

就是看看这个两年的不可抗辩期的精神是什么,其实这个long long time ago啊,是没有两年不可抗辩期的,那个时候投保人去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经常就以这个说你当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啊,说白了就是找茬来拒赔。

说你买了个重疾险嘛,你现在来索赔,保险公司一查,说你买重疾险的时候你有痔疮,你怎么没告诉我呢这个事儿,对吧,我不赔你钱。

当然我这例子举得极端一点啊,但是就是这么个意思,那这样的话投保人就觉得很不爽啊,所以为了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保险法就慢慢的规定了,这么一个两年的不可抗辩期,说你保险公司只要超过两年了,你不能用这种事儿来找茬,拒赔投保人。

其实说到根儿,两年不可抗辩期的精神是为了保护诚实投保人的利益,那么我们从这个精神倒回来看,像刚才那种的,我有癌症,对吧,我就是想钻个空子,讹保险公司一笔钱,这个事儿啊没戏,这种空子钻不了。

不光钻不了,两年不可抗辩期后面还跟着一条呢,就是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保险公司可以以诈骗罪再反诉你,所以这种事儿大家想都不要想。

就像刚才大姐那种情况啊,我不是有意的,关键她那也不是个重疾,这种情况,基本是适合两年不可抗辩期的,过了两年的时间如果出现了重疾,该赔还是要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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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一项特殊的条款,也可以说是为保障投保人利益而设计的条款。这项条款规定,对于长期保险而言,保险合同签订2年后,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得以各种理由拒赔。但现实生活中,这个特殊条款生效后,其实绝大部分情况会赔付,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1、既往症

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就已经罹患了或罹患过某种重大疾病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疾病的轻症,那么,即便合同生效超过两年,也是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中重疾险赔付有规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从上文重疾险的赔付规定中,有一个重要的关键词,那就是“首次发病”,如果已经罹患了某种重大疾病,再来投保,即便合同生效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但却可以提出合同自始无效!因为被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已经有既往症了。因此,已经罹患了某种重大疾病或者相关轻症了,就不要想着等到两年之后再来申请保险公司赔付,那是很不靠谱的。

2、等待期出险

如果在等待期出险,比如罹患了某种重大疾病,不告知保险公司,而是等到两年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会赔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的。

具体来说,这和上文的投保前已经有既往症不赔付的情况是有些相似的,保险公司赔付的时候,看的是首次发病的时间,所以,不要想着得到了重大疾病之后再拖两年来申请理赔,那样是得不偿失的,还是及早治疗才对。

总的来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尽管对被保险人利益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我们也不能将其当做“金科玉律”一般,它也是有例外的情况发生的,我们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最重要的是确保自己能够买对保险,能够买到自己所需要的保障,但最好不要想着通过保险来获得更多的钱财,因为当我们申请理赔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有不幸的事情发生,保险只是用来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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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不可抗辩更多是存在于寿险和重疾险这两个险种中,对于医疗险和意外险来说,由于这两个险种主要是一年期,满足不了生效两年的基本设定,这里就不讲了。

以下我们只讲寿险和重疾险,而说到理赔,不管是《保险法》还是保险合同,对于理赔的核心,都是“发生保险事故”,而不是“两年不可抗辩”,因此大家需要搞清楚的是什么叫“保险事故”。

这两个险种的保险事故以及赔付情况如下:

一、寿险

寿险的保险事故是指“身故”,我们不讨论非自然现象,那么常规情况下,一个人是不可能死两次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什么“首次身故”的说法。

所以带病投保寿险超过两年后身故,原则上应该要理赔——当然你得首先祈祷,保险公司两年内没发现你不如实告知的事,并且两年内是没有查到导致身故疾病相关的就诊记录。

相关案例:

方某于2009年9月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当时,在病史询问一栏中,方某予以否认。2013年7月19日,方某因肝癌死亡。法院查明,2008年3月,方某曾因肝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方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方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已成立达4年之久,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赔付。


二、重疾险

重疾险的保险事故是指“首次罹患重大疾病”,也就是重疾险保险合同里对保险事故的定义是初次发生。

如果一个人已患重疾,投保重疾险,两年后再次诊断同样的重疾,肯定是谈不上“首次罹患”了,所以是不予理赔的。

这里有三种情况要跟大家说明:

(1)投保前,保险事故已发生,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可拒赔解约。

投保前,张女士已经患上了乳腺癌,明知已经得了癌症,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还蓄意隐瞒的,此时再订立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两年后申请乳腺癌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

(2)投保后,两年内出险,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也可拒赔解约,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出险,有意拖至两年之后理赔,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事实,甚至资料造假的,保险公司仍可能解除合同。


相关案例:

2012年8月25日,李某为其父亲投保人身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未告知过往病史。两年后,李某父亲患病并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经保险公司核实:在过去两年,李某父亲被诊断出“右肺腺癌”,并连续9次住院,但均未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赔的决定。李某父亲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原因:李某父亲曾有重要事实未告知,并且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被诊断为“右肺腺癌”,多次住院也未通知保险公司,有骗保嫌疑,不得利用不可抗辩进行索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所有保费给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3)投保两年后出险,该重疾由于既往病症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肯定拒赔,但赔不赔还需要看法院审理。

张某投保之前得了肝硬化,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肝硬化的事实,两年后得了肝硬化直接引发了肝癌,保险公司肯定拒赔,张某上诉保险公司,此时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病例、过往病情以及保险公司最终的赔付标准来进行综合衡量。

但是一般来说,重疾险的责任免除也会将“既往病症”列上,肝硬化就属于“既往病症”中,除非张某能提供非常有利的证据,否则法院也不会支持。

对两年不可抗辩的解读就到这里。很简单,本身也没多难。再多啰嗦一句:不可抗辩条款≠可以隐瞒疾病,不解约≠必须理赔,买保险就是为了买份安心,如实告知就是安心的前提。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保险公司主动风控的成本也越来越低,如实告知的作用会更加凸显。趁着身体健康,早日进行风险规划投保,才是最实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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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不可条款,咋理解?

什么叫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法》中它长这样——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用大白话总结下——

投保前,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否则在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赔。但是在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啥情况下能用呢?

第一种,如果身体隐患对承保或加费的影响不大,且和出险无直接关系。

两年后出险,理赔基本跑不掉。

举个例子,隔壁老王有吸烟史,但买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

3年后,老王患上了心肌梗塞,虽然隐瞒了吸烟史,但和出险无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还是得赔。

第二种,身体隐患对承保或加费影响较大,或和出险有直接关系。

两年后出险,很可能拒赔并解除合同。

还是以隔壁老王为例,买重疾险时有甲状腺结节却未如实告知,3年后甲状腺癌出险了。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很可能拒赔。

再比如投保时已患病,但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出险申请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如果患病之后买保险,保险事故不在保障期间内,那肯定不行啊。

基本遇到这种情况的人,都是打定主意骗保的😂

所以这种恶意骗保行为,也不适用两年抗辩期,目前法院类似的判例比较多,大多支持拒赔。


最后。

怎么说呢,规则是相互制约的。

总的来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保险公司恶意拒保。

但这都建立在如实告知,最大诚信的基础上。







一则保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意思是,你配置重疾险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你的健康状况(一些亚健康或小病),2年后,发生重疾,保险公司必须理赔。但是如果你配置重疾险的时候,已经检查出或确诊了重疾,那么2年后也不赔。前面是大陆2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解释。香港保单不适用,香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打官司,告你欺诈骗保,赢的话可以规避2年不可抗辩条款。


高高rrq


具体什么问题?买保险吗?不可抗辩是指针对某些特定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抗辩的,过了规定期限后不得以此条款抗辩。你是隐瞒了什么问题吗?我没见过什么都赔的保险,你还是好好看看合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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