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综合行政执法」重拳整治道路扬尘,全力守护泰顺好空气

「综合行政执法」重拳整治道路扬尘,全力守护泰顺好空气

近年来,我县经济建设发展迅速,各项工程陆续开发建设,随之而来的工地运输车辆物料滴撒漏案件呈上升趋势,导致城市路面满地泥泞、尘土飞扬,扬尘污染困扰着城区群众正常工作生活,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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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防护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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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掉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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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清新家园”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今年四月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积极联合多家部门单位提出有力举措,整治城区扬尘污染,截止目前,排查摸底、温馨提醒工作已告一段落。6月11日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清新家园”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在新老城区重点地段设置扬尘整治点,出动精干力量,重拳整治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不密闭、滴冒撒漏和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对首日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登记并警示教育,对6月12日起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予以立案处罚,截止目前,共计发放温馨提示100余份,现场整改车辆48辆,立案查处违法行为4起,运输车辆物料遗撒现象得到有力遏制,执法行动取得良好成效。

现场直击

「综合行政执法」重拳整治道路扬尘,全力守护泰顺好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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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检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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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检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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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治理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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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治理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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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治理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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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治理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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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治理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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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治理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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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治理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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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首日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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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首日警示教育

处置一起、震慑一片

通过温馨提醒、警示教育、严格执法等有力举措,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处置一起、震慑一片的良好成效,绝大多数运输车辆能够自觉做好密闭措施,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巩固现阶段整治成效,全力守护清新泰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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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现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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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现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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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现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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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现场整改

整治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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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加装盖板、覆盖防尘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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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硬化、安装冲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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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清洗作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车辆清洗设施以及硬化进出口路面等防治污染环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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