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在家加班猝死能認定為工傷嗎?答案是……

​​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是否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概念?若在此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呢?

案例回顧

馮某是一名中學教師,在某校高中部擔任數學課教學和高中班主任的工作。2011年11月15日20點30分,他任教的兩個班進行測驗考試,22:30分考試結束後,為及時瞭解學生的學習狀況,馮某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107份),並進行試卷分析。據該中學後來出具的書面證明,“每次測試完畢都是當晚批卷,這是常規工作……”。

次日早上7點左右,同校的老師在馮某的家中發現其身體狀況異常,遂送往醫院搶救,但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在醫院的《搶救記錄》上記載了,“到達現場時患者已無心跳、呼吸”。學校以馮某因長期工作勞累過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中突發心肌梗塞死亡為由,向人社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馮某為工傷死亡。

在家加班猝死能認定為工傷嗎?答案是……

人社局以馮某是在家中死亡,回家批改試卷並非學校安排的工作,不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為由,認為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為工傷的情形,決定不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法院二審撤銷了人社局的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該人社局向最高法提出再審申請。

​Q1

那《工傷保險條例》中是如何規定的呢?

在家加班猝死能認定為工傷嗎?答案是……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Q2

在家加班是否滿足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條件,是否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概念呢?

在家加班猝死能認定為工傷嗎?答案是……

最高法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 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首先,要正確的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這一概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它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要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馮某為了學校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佔用其個人的休息時間繼續批改試卷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工傷認定立法目的。

其次,相對於第十四條的“工作場所”,第十五條中“視同工傷”中規定的是“工作崗位”,它強調的是一種崗位職責、工作任務。馮某在家加班批改試卷,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Q3

在難以判斷馮某的發病、死亡時間是否發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的情況下該怎麼辦呢?

在家加班猝死能認定為工傷嗎?答案是……

馮某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上對其發病至死亡的時間認定為“不詳”,這就無法確定其發病時間是在加班期間還是在已上床睡覺期間。最高法認為,“在職工發病和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缺乏相關證據證明、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於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實認定。”此外,排除認定或視為工傷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三種情形,對於職工是否存在違反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的情形,則並不是工傷認定應當考慮的因素。

最終,最高法裁定,駁回人社局的再審申請,認定員工回家加班突發疾病視為工傷,馮某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

現在,很多職業都需要在家加班,而在認定工傷的問題上,則一直存在爭議。用人單位和社保部門理應科學合理的把握相關情形,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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