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分居協議真的有效嗎?分居兩年,法院會判離婚嗎?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團隊,是由懷向陽律師牽頭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師組成的法律服務團隊,專業代理婚前、婚內、離婚、析產繼承等各項婚姻家事類法律服務。團隊成員平均年齡36歲,平均執業年限10年,團隊年均辦理案件500件以上。下面結合團隊親辦的案例,對分居和分居協議進行簡單的法律分析。

分居協議真的有效嗎?分居兩年,法院會判離婚嗎?

劉某與熊某2010年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辦理登記結婚,2014年婚生子劉某1出生,後因感情出現問題,迫於無奈,原被告於2016年12月12日簽訂《分居協議書》,約定坐落於的房產歸劉某所有,共同存款100餘萬歸熊某所有,孩子劉某1由熊某撫養,雙方均不得干涉對方的私生活和屬於個人的事務。在此之後的7年內,雙方一直遵照此份《分居協議》履行。直至一天,熊某向法院起訴要離婚,並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劉某稱雙方雙方已分居七年,婚姻關係自動解除,且雙方已通過《分居協議》對財產和孩子撫養權進行約定,且已經實際履行。

分居協議真的有效嗎?分居兩年,法院會判離婚嗎?

現在社會,夫妻分居的現象屢見不鮮,不管是婚姻出現危機後雙方採取的規避手段,還是因工作原因長期異地,迫於生活無奈的分居。因分居引發的法律糾紛也不勝枚舉。那麼夫妻長期分居到底有什麼影響?分居協議真的會有法律效力嗎?下面懷向陽團隊律師結合上述案例針對這兩個問題做如下解釋:

分居,並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必要條件,但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完好可能的證據。在舉證證明分居狀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夫妻雙方在不同的城市工作,沒有同居;二,分居滿兩年,是連續計算,不能累計計算;三,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分床居住”、“分房間居住”均不屬於分居。上述案例中,雙方確實因感情不和簽訂《分居協議》,且,已實際履行,所以,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法院調解不成,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更大。但不能視為自動解除婚姻關係。我國並沒有分居兩年或多年後,自動離婚的規定。

分居協議真的有效嗎?分居兩年,法院會判離婚嗎?

分居協議,一般情況下,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在歐美國家普遍都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一些國家會將《分居協議》視為離婚的前置程序,夫妻雙方可以通過該協議將夫妻雙方的財產、孩子撫養費用等問題一次性解決。而我國現有法律沒有規定分居制度,《分居協議》到底屬於“離婚協議”還是“婚內財產協議”,在我國並沒有定論,一般會根據具體內容約定來判定:如果《分居協議》是以離婚為目的、以婚姻關係解除為生效要件,出現“離婚”、“感情不和”等字眼,可以根據文義解釋有可能被判定為離婚協議,根據《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該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如果《分居協議》不是以離婚為目的、以婚姻關係解除為生效要件,是夫妻雙方採取分居不離家的方式,應視為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作出的分割,達成的夫妻婚內財產協議。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上述案例中,《分居協議》中約定“分居不離婚”、“雙方均不得干涉對方的私生活和屬於個人的事務”僅僅是對夫妻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獨自處理事務的約定,被法院判定為婚內財產協議,雙方在《分居協議》中關於“坐落於的房產歸劉某所有,共同存款100餘萬歸熊某所有”的約定合法有效,不得擅自變更。

分居不離婚不僅僅是一種流行的生活方式,不能盲目效仿,即便分居,也應注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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