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新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解讀—基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6號

一、背 景

隨著近年來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不斷完善,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原有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已經不能滿足填報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髮〔2017〕101號)有關精神,為了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全面落實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稅務總局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等申報表進行了修訂。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1、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額”列,只保留“累計金額”列。

2、對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進行大幅簡化

修改前:

新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解讀—基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6號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

修改後:

新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解讀—基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6號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

3、增加預繳方式、企業類型等標識信息

新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解讀—基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6號

4、增加了附報信息

新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解讀—基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6號

三、實施的時間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實行按月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8年6月份申報所屬期開始;實行按季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8年第2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存在重複繳稅,在彙算清繳中調整

2018年版申報表對房地產行業的“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填寫說明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規定將導致房地產行業在銷售未完工產品轉為銷售完工產品時,存在重複繳納稅款的情況。

新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解讀—基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6號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項目在2018年10月完工,2018年第三季度預收的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預計毛利率為15%,2018年第四季度,當期的主營業務收入為2000萬元,營業成本為1500萬元,不考慮其他事項。2018年版申報表與2015年版申報表的填寫如下:

2018年第三季度填寫:

新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解讀—基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6號

如上圖,2018年版申報表與2015年版申報表在第三季度的填寫要求一致,均在“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1000萬元×15%=15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為150萬元×25%=37.5萬元。

2018年第四季度填寫:

新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解讀—基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26號

如上表顯示,2018版申報表中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500萬元+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650萬元,累計應補所得稅額=實際利潤額650萬元×25%-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37.5萬元=125萬元;而2015版申報表中本期數填寫中,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500萬元+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350萬元,本期應補所得稅額=實際利潤額350萬元×25%=87.5萬元。2015版申報表中累計數填寫中,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500萬元+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0萬元=500萬元,累計應補所得稅額=實際利潤額500萬元×25% -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37.5萬元=87.5萬元。

由上可見,房地產行業在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的年度預繳所得稅時,2018年版申報表比2015年版申報表多預繳37.5萬元,多預繳的稅額在年度彙算清繳中進行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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