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 「律师说法」公职人员不能做涉黑势力“保护伞”

《律师说法》简 要 案 情

2009年,某市以严某、张某为首的特大涉黑犯罪团伙,多次制毒贩毒,聚众斗殴,引发命案。

「律师说法」公职人员不能做涉黑势力“保护伞”

某市公安局部分民警长期充当该犯罪团伙“保护伞”,部分民警失职渎职,涉及刑侦、禁毒等警种共21人。其中,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支队长刘某收受张某等涉黑犯罪团伙骨干贿赂的港币150万元、人民币85万元以及大量贵重物品,企图以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为其开脱罪行;某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曾某收受张某涉黑犯罪团伙人民币185万元、港币10万元,帮其减轻刑责。

「律师说法」公职人员不能做涉黑势力“保护伞”

目前,刘某、曾某先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18名违纪民警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至留党察看2年、行政撤职等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公职人员不能做涉黑势力“保护伞”

黄志强律师认为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刑法》第294条

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律师说法」公职人员不能做涉黑势力“保护伞”

国家公职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其所享有的权力由人民赋予,不仅仅只是受之于民,更要用之于民,要时时刻刻为人民谋福祉,而不是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强化底线意识,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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