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从一起委托合同案件看举证责任分配——邝友田诉邝国仁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只能依证明责任进行裁判,即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

【案情】

邝友田与邝国仁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3日,双方协商,每人投资20万元合计40万元,以邝国仁名义投资入股临武县双溪乡宝源砂场,当时邝国仁向邝友田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邝友田砂场股金贰拾万元整”。2016年1月,宝源砂场经过年终结算,决定对2015年度按照1比0.2的比例向各实际出资人分配红利。2016年2月1日,邝国仁从宝源砂场领取了其名下40万元出资份额应得的分红共计8万元。尔后,双方就邝国仁是否已将邝友田应得的4万元分红交付邝友田产生纠纷,邝友田称邝国仁在领取分红后向其提出将该4万元暂借给邝国仁周转使用,后经多次催讨,至今尚未归还;邝国仁则辩称早在其领取分红当天就已将邝友田应得的4万元现金交付给邝友田,因双方关系很好,故没有要求邝友田出具书面收条。邝友田向法庭提交了收条、工资表及算账清单来证明其主张,邝国仁未提供相关证据。

【裁判】

临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委托合同纠纷;二、邝国仁是否已将砂场分红给付了邝友田。

焦点一。经查明,2014年9月13日原、邝国仁双方协商一致后各自出资20万元合计共40万元,以邝国仁的名义投资入股临武县双溪乡宝源砂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参杂其他任何法律事实在内。而本案明显存在投资入股这一法律事实,故本案应属委托合同纠纷。

焦点二。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邝友田委托邝国仁,入股宝源砂场以及邝国仁从宝源砂场,领取2015年度分红款8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邝国仁辩称领取砂场分红款后当天就将4万元在财政局路口给了邝友田,而邝友田却称,2016年2月1日邝国仁打电话告诉他砂场分红一事后,待他到了文昌南路后没有下车,邝国仁说将4万元借给他周转,由于红利还在邝国仁手里,所以没有要邝国仁写借条。但双方均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否定对方。谁真谁假只有原、邝国仁双方心里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邝国仁对其上述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据此,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邝国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邝友田在临武县双溪乡宝源砂场2015年度分红款40000元。

一审宣判后,邝国仁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郴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二审的争议的焦点为:邝国仁是否已将邝友田应得的分红款4万元给付了邝友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据证明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邝友田委托邝国仁入股临武县双溪乡宝源砂场以及邝国仁从该砂场领取2015年度分红款8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邝友田坚持主张2016年2月1日邝国仁打电话告诉自己砂场分红一事后,又说将4万元借给邝国仁周转,由于红利还在邝国仁手里,所以没有要求邝国仁写借条。邝国仁上诉认为自己领取砂场分红款后当天就将4万元给了邝友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邝国仁对其上诉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邝国仁未提供证据对上述事实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邝国仁上诉认为自己已将邝友田应得的分红款4万元给付了邝友田,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郴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其目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而确定败诉后果的承担者。本案涉及的重点是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裁判本案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即本案中邝国仁是否已将邝友田应得的分红款4万元给付了邝友田这一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该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成为裁判本案的关键。

一、举证责任分配理论

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学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行为真实性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这两层含义。前者是指对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形式上的证明责任;后者是指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危险负担说又称结果责任说,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 危险负担说正确揭示了证明责任概念的本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切实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真正体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设定的目标。这一观点也反映了司法认识的客观规律,承认了人认识的有效性,并为法院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裁判案件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因此,危险负担说成为通说。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为“法律要件说”。按照这种理论,首先把待证事实分为三类:产生或存在权利力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和权利消灭的事实。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主张是权利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其后果就是主张的权利不能成立,通常是败诉。主张上述事实的当事人就应当对其相应的事实加以证明,这就是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谁主张,谁举证”才能具有实践操作性。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就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一规定属一般性举证原则,若无特殊规定,应严格依法执行,不得任意改变扩大和缩小适用范围。具体来说,凡提出某种实体权利请求,或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主张不存在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一方应当对该权利不存在或法律关系不成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邝友田起诉称被告邝国仁未将分红款4万元给付原告,其起诉时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分红款4万元存在的事实。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邝国仁确实从宝源砂场领取了2015年度分红款8万元,其中4万元是属于邝友田的。但被告邝国仁辩称,分红当天就将分红款给了原告,因邝国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分红款给付原告的事实,故由被告邝国仁承担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本案是否具有适用证明责任的基础

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一个前提就是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虽然说“事实真伪不明”是司法裁判的一个挑战,但是法官不可以因为左右为难而拒绝作出裁判。

1、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出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具体包括:权利形成法律要件事实、权利妨碍法律要件事实、权利消灭要件事实和权利排除法律要件事实。

2、法官已尽阐明职责。《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故法官应尽阐明职责,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而没有主张相关要件事实,或者因疏忽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3、法官已用尽证明评价的各种手段。自由心证用尽指法官用尽包括当事人举证、法院查证、法律拟制、法律推定、经验法则、司法认知等所有合法的证明评价手段的情况下,仍不能获得心证,才能适用证明责任做出判决。

4、案件的言辞辩论已经终结。真伪不明的事实认定不能过早的作出,只有在言词辨论终结,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已经完毕,法官也用尽了证明评价的各种合法手段,仍然不能排除真伪不明的情形,才能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

具体在本案中,是否可以适用证据责任呢?第一,本案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已经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双方对入股和分红均无异议,但对分红款是否给付发生争议;第二,法官已尽阐明职责。本案中法官已向当事人阐明了举证的要求以及法律后果;第三,法官已用尽证明评价的各种手段。在言辞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举证、质证都已完毕,案件事实仍然出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也已经用尽证明评价的各种手段仍不能排除真伪不明的情形,此时只能适用证明责任来进行裁判。

三、本案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邝国仁是否将分红款4万元给付邝友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邝友田应对其主张先行举证。本案中,邝友田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了收条,证明邝友田与邝国仁合资入股,成立了委托合同的事实。工资表及算账清单则证明了分红事实的存在。庭审中邝国仁对邝友田入股和分红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分红款4万元已经给付邝友田,但邝国仁未提供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客观上只能存在两种情况:分红款4万元给付了邝友田和分红款4万元未给付邝友田。一般情况下,由于给付金钱的行为属于积极的行为,义务人在客观上有条件加以证明,同时,对于积极的事实,只要存在相应的证据,人们凭借五官应能体察。因此,将分红款4万元是否给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即本案邝国仁,体现了公平、正义,有利于保证义务人能够诚实、信用地作为。本案中,因邝国仁未提供证据证明分红款4万元给付邝友田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中,邝国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邝国仁给付邝友田分红款4万元。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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